协议供货后期履约监督 三方联手效果更佳
■ “协议供货究竟该怎样发展”专题(五)
协议供货质量与投标时的承诺有差距,协议供货的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协议供货商供货不及时……协议供货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采购人,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对此,不少从业人员都表示,协议供货招标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大多是在后期履约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造成的。
那么,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结束后究竟应该如何进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也可挑大梁
提起监督,从业人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是监管部门的事情。不过,在协议供货采购实践中,不少集中采购机构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集采机构包括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等。
据了解,为了加大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特别是最高限价的市场监测,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售后服务考核制度,对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为了了解协议供货相关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及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还安排专人定期在网上查询相关产品价格调整情况,及时掌握价格变动信息,并与协议供货价格进行比对;同时,派工作人员深入市场实地调查,了解部分协议供货产品在合肥的实际销售情况。此外,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还经常与采购人沟通,了解供应商供货价格及履约服务情况,全方位地加强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监管。
为了加强对协议供货履约情况的监督,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近日还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选择供应商对2010年度协议供货(汽车、会议、印刷、办公用纸)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决定将检查结果作为2011年度4项协议供货项目评标加减分的依据。检查内容包括投标价格与实际执行价格是否吻合、协议供货价格和市场价之比的优惠率、单独建立台账或账户核算的执行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的情况(比如将未中标的产品出售给采购人)、协议供货供应商是否有与其投标承诺不符之处、协议供货供应商接受检查的配合程度等。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认为,不应将协议供货的监管定位为某一个部门的事,只要能做到有效监管,哪一个部门都可以。“在江苏是哪个机构组织的采购,就由哪个机构来组织后期履约监督。”尹存月如是说。
许多地方性文件则直接确定了采购中心在后期履约监督中的职责,如《成都市市级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等。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应有所作为
谈到协议供货的监督检查,业界不少专家都认为,采购人的主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许多地方也对此提出要求,比如《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市级各采购人主管部门应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的管理,严格要求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扩大定点范围和推行协议供货方式的通知》中要求,建立健全采购单位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应建立由主管领导、财务、纪检、使用者共同审定采购事项的机制。通过广泛询价、定点谈判、对比择优等途径选择供应(供货)商;对批量大、额度高的采购项目要建立公示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实施中要签订相应的供应(供货)协议对违约事项作出详尽约定;要明确采购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采购行为履行中的验收工作。要维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措施
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看到的地方性部门规章中,财政部门都是协议供货履约监督不可缺少的角色。
比如,《牡丹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公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中标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并监督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履行情况及执行协议供货合同情况;《张家港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不定期检查;《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杜强认为,协议供货的监督,无论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中心,还是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都可以发挥作用,而且也应该发挥作用。
业界专家表示,三方联手的效果可能会更好。在具体的监督内容上,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施克俭认为,监督的内容不仅应当包括供应商是否对价格进行了适时更新,还应监督采购人在具体采购中是否真正做到“货比三家”。
据了解,现在不少采购人在具体供货时的“货比三家”并非品牌间的比较,而是在同一品牌的三个经销商之间进行比较。而事实上如果同一品牌的三家经销商串通,报价也无优势。因此,应强调在不同品牌间进行比较,只有这样,性价比最优的才能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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