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实例操作集萃:协议供货该如何发展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发布于:2010-10-28 17: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综合

  导语:对于协议供货,在政府采购业界出现了各种声音,有倡导协议供货范围进一步拓展的,有践行缩短协议供货周期的,有主张加强对协议供货监管的,有建议取消协议供货这种政府采购实现形式的……协议供货究竟该何去何从?

  哪些品目适合纳入协议供货范围? 

安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2010年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工作座谈会现场。■ 摄影/王春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却没有限定协议供货的范围。因此,一些地方在实行协议供货后,范围越做越大。究竟哪些货物或服务项目适合采用协议供货这种实现形式呢?

  协议供货范围越来越广

  在采购实践中,各地协议供货的范围是不一样的。据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史生德介绍,青海省2010年度IT协议供货共分为22个品目,与2009年度协议供货的品目数相同,具体采购产品种类略有增加。此次协议供货的招标产品品目包含计算机、打印机、打印耗材等。

  “我们也对22类办公自动化用品实行了协议供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杜强如是说。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介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五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的通知》的规定,凡一次采购单个品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公务用车的,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据了解,有些地方的协议供货范围还不只是办公用品、车辆等常规项目的采购。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介绍,江西省今年开始对太阳能光伏产品实行协议供货。据悉,贵州省级单位印刷项目也实行了协议供货,印刷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都将进入协议供货范围,该项目涉及报刊类、书籍类、报表类、文件及会议资料类、信封类、公文函头类、简报类、画册类、登记表类、证件类、票据类、地图类等印刷品目;广西南宁市的协议供货还包括工程方面的内容,如对政府投资工程上限控制价编制服务、50万元以下施工监理服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代理、工程预算及结算审核代理等进行协议供货;广东珠海市从今年开始,对全市普通中学教辅用书实行协议采购。

  出台办法圈定范围

  “协议供货先在办公自动化的终端设备、办公设施家具、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范围内实施,以后逐步扩大范围。”这是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今年6月发布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扩大定点范围和推行协议供货方式的通知》中的要求。此前,一些省级财政部门也出台过专门的制度或办法,确定协议供货的范围。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规定,协议供货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电视机等通用类产品;《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协议供货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移动储存、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等。

  部分地方也在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协议供货的范围,如江苏省《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协议供货的产品暂定为:数码照相机(含镜头)、数码摄像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PC服务器显示器、打印机、投影仪、视频展台、交换机、路由器、扫描仪、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软件及空调器(不包括中央空调及除湿设备)、公务用车、轮胎、医疗设备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办法》协议供货的范围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电视机、汽车以及办公家具、煤炭等采购项目。湖北省《襄樊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范围是批量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通用货物和两台以下的车辆。

  6个条件成为普遍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翻阅各地关于协议供货的相关管理办法中发现,有关部门在规定哪些品目适合采用协议供货这种政府采购实现形式时,普遍规定应同时满足这样几个条件:一是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二是品牌较多、三是市场货源充足、四是单次采购量小、五是采购频率高、六是通用类货物。还有一些地方将“价格相对稳定”也列入了协议供货采购范围的要素之内,如《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对于哪些品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的问题,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施克俭认为,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协议?“协议就是合同、合约、协商的意见!那么,什么货物能提前协商?那就是标配的货物,且必须是采购的批次多、品种杂的货物。有些地方把物业、小额工程纳入协议供货范围不是太妥当。”施克俭如是说。

  北京市的一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认为,不仅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可以采用协议供货,适合协议供货形式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也可以纳入协议供货范围。

  协议供货是种过渡形式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岳良认为,协议供货不是一种采购方式,不值得提倡,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采购时间长、采购环节多、采购程序繁多的问题,但协议供货给了供应商二次“公关”的机会。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这种采购实现形式将被淘汰。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也表示,协议供货只是一种过渡性的采购实现形式。“协议供货本身并不值得推广,协议供货的实质不是集中采购,因为采购量无法预先估计,价格的优惠也不太明显,不能体现集中采购的优势。”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范红晖如是说。

  “尽管协议供货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政府采购实现形式,但不管其存在的时间有多短,相关部门都应该力求做到使其健康运转。在确定协议供货的范围时,不仅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采购人的数量、采购金额大小、采购频次、采购标的价格的浮动等因素,而且还应该严格区分协议供货采购与公开招标采购的标准,坚决杜绝采购单位分解采购、化整为零现象的发生。”一位业界专家发表了这样的观点。 

  协议供货须按项目特性确定供货周期

  价格变化大、更新快的产品应一季一招

协议供货须按项目特性确定供货周期

  “对价格变化比较大、产品更新快的项目,我们改成了半年一招、一季一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杜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

  对于协议供货的招标周期,不少地方在实践中都进行过调整。那么,协议供货项目究竟多长时间招标一次比较合适?

  各地招标周期各异

  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政府采购活动统一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种、配置及标准组织实施,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发布的《201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协议供货公开招标周期由往年的一年一招或两年一招改为一年四招,即每季度招标一次,每次协议供货的有效周期为3个月;《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牡丹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协议供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据了解,协议供货有一季一招或半年一招的,也有一年一招的,甚至有两年一招的。比较而言,目前以一季度一招和一年一招的情况居多。

  不同项目遵循不同周期

  目前,安徽省协议供货招标基本按季度进行,一年四次。针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移动存储设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7大类品目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更新快的特点,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实行一年四次招标的办法,对其他如扫描仪、数码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价格波动相对较小的品目,半年招标一次。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则规定,为适应市场变化,机动车辆、办公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及办公消耗用品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其他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缩短周期降低价格

  采访中,不少从业人员都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部分协议供货项目的成交价高于市场价是协议供货的周期过长造成的。为了降低协议供货价格,近年来,一些地方如海南、安徽等地调整了协议供货的周期。据了解,海南省的招标周期缩短后,很好地解决了协议供货周期较长导致的产品价格无法根据市场价格波动及时作出调整的问题;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不易控制的问题,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缩短协议供货周期来解决,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缩短协议供货周期,可以直接让产品在一年之中进行多次竞争,‘拧干’协议供货的价格水分。供货期过长还会导致部分供应商一次失误就失去当年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不利于市场稳定,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如是说。

  深圳的一位从业人员也表示,如果协议供货周期过长,就有可能造成某些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在获得协议供货合同后,形成市场垄断,这一方面会使其他供应商失去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会因缺乏市场竞争力而降低质量,应该享受的服务却享受不到,从而给采购人带来损失。

  PC产品的供货周期应缩短

  不过,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健认为:协议供货的周期过短,会增加采购中心的工作量,进而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率;缩短协议供货周期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过高的问题。

  江苏的一位从业人员也表示,如果协议供货招标过于频繁,则不仅会增加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量、增大招标采购的成本,而且还会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在欠发达地区,协议供货的招标周期过短就意味着采购量有限,对供应商的吸引力也就非常有限。缺乏充分竞争,同样会导致采购价格过高。”甘肃省的一位从业人员如是说。

  对于协议供货周期多长合适的问题,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范红晖认为一年比较合适,其他时候只作价格更新。北京的一位从业人员表示,两年的周期太长,很多厂家的产品每年都会有更新,有的产品最多两年就会被淘汰掉。因此,一年的周期最为合适,既可以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又不至于增加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量。但有人觉得一年的周期也过长,以一年为周期还是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新产品无缘政府采购项目的问题,因此半年的供货周期更为合理。

  “确定协议供货的周期要充分考虑产品的特性。”杜强如是说。姜毅则表示,协议供货的周期应该区别对待,那些品牌相对单一、价格浮动小的产品,如激光打印机,可以周期长一些,而对于一些价格变化比较大的产品就应该缩短周期,如PC产品。

  业界专家普遍认为,协议供货的周期不应“一刀切”,不仅要根据产品的特性来定,而且还应考虑地域问题。价格变化大的、产品更新快的项目一个季度一招比较合适;采购量比较小的地方还是选择一年一招更合适。

  协议供货招标 定折扣率优于定价格

协议供货招标 定折扣率优于定价格
 

  “同样配置的笔记本电脑在市场上5000多元就可以买到,可我们还不得不花7200元的价格来买,因为协议供货时定的就是这个价。”某省教育部门的一位采购人代表不满地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协议供货让一些采购人代表郁闷的原因还有:协议供货的产品升级换代后,旧的型号不再生产,采购人一旦需要更换或添置同类已购产品,在协议范围却难觅其踪。湖南省某招标公司老总认为,这些问题其实都可以在招标环节加以避免。

  招标时不宜确定具体价格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健表示:“协议供货价格高的确是个问题,甚至有厂家也说协议供货的价格高。根据我们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协议供货的供货环节,采购人需要货比三家再确定最终的供货商,但在具体采购中,采购人是做不到的。”不少地方都出现过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情况。对此,不少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表示,要在招标时确定协议供货的价格实在太难了。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也表示,尽管很多地方缩短了供货周期,但还是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协议供货价格高的问题,原因在于有些产品的价格波动比较大,比如IT产品,三个月内的变化可能就非常大。因此,想在招标时确定协议供货的具体价格的确不是件容易的事。那么,在政府采购的招标环节,价格问题究竟该如何确定?

  根据《成都市市级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协议供货招标时在价格问题上,只是确定了最高限价,而不是最终采购价,最终采购价是在具体实施采购时,通过二次竞价确定的;根据《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协议供货的招标也没有确定最终采购价,确定的是优惠率(最高限价);根据《淮安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协议供货项目在公开招标时,一般只确定具体品牌规格型号商品的最高销售限价或最低折扣(有些服务项目例外)……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在招标环节都不再确定最终采购价。

  业界专家普遍认为,在评标环节,采购标的的绝对价格不宜作为报价部分的评标标准,对于供应商的报价,只应以优惠率、折扣率或让利率等相对数字的高低来作为评标标准。因为目前协议供货期一般都在3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市场往往都会有波动,价格也可能会有涨有落,难以预测。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标准中规定,供应商报价的标准为相对价,协议供货的参考价格为本地市场平均价×供应商的折扣率,供应商一旦中标并成为协议供货商,其所报折扣率在协议供货期内不得变动。

  明确产品升级换代的处理措施

  深圳市一位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表示,有的产品技术发展迅速,产品升级频繁,所以无论把周期缩多短,对很多产品来说周期仍然较长,不但价格有变化,技术标准也会发生变化。所以,在协议供货中,一开始确定的产品标准到周期快结束的时候可能就已经“落伍”了。北京的一位从业人员则表示,具体采购时采购到“落伍”的东西还是其次,关键是有的东西由于升级换代快,新产品推出后,供应商就不再生产中标时所投型号产品,使得采购人根本没法采购到所需的东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部分业界人士建议,招标环节可以以协议供货产品的供货期限作为基本条件,供应商对投标时所投的产品应当保证在协议供货期内都能提供,以最大限度地方便采购单位。

  不过,政府采购业界专家却表示,任何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招标时没必要规定得那么死,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考虑在招标文件中作“考虑到设备的技术更新和功能改进,特别是相关软件的升级,中标供应商应在协议供货期内、同等条件下提供具备中标产品所有性能的同类产品,以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或“中标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原中标货物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采购代理机构核准,可以提供原中标货物的替代货物,但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内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优惠内容和幅度”等规定来避免断货现象。

  采用比例淘汰法利于竞争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地方在组织协议供货招标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多数都能入围,有的招标采购单位组织的招标,供应商的入围率甚至高达百分之九十。对此,有组织者还表示:“协议供货招标一年就一次,如果某供应商不能入围,那就意味着该供应商整年在我们这里的政府采购市场都会颗粒无收,这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岳良认为,如果绝大多数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能入围协议供货,那就意味着采购人又有了很大的选择范围,这实际上是将集中采购又变成了分散采购。据了解,《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提供货物与服务的中标供应商应当不少于三家,具体确定中标人时可采用比例淘汰法,淘汰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业界专家认为,协议供货商不能确定得太多,但也不能太少,最好根据采购量的实际需求来定,建议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家以上的供货商,这样有利于在协议供货商之间形成竞争,促使供货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供货效率。

电子化破解区域联动难题

浙江省2010~2011年度全省联动协议供货项目开标会现场

图为浙江省2010~2011年度全省联动协议供货项目开标会现场。   ■ 摄影/马海瑞

  “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指定省级或有关地市集中采购机构对所委托的协议供货项目组织实施采购,省、市、县三级共享采购结果,并联合实施监管。”这是浙江省财政厅今年年初发出的《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协议供货项目全省联动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内容。

  据了解,这次联动采购的项目包括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公务车辆加油(含船舶、锅炉)、传真机、扫描仪、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油印机、交换机、路由器、不间断电源(UPS)、防火墙、服务器、投影仪、计算机、空调、电视机、电冰箱等。

  浙江省大范围的协议供货项目联动因其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区域联动的利弊进行了深入思考而广受关注。那么,协议供货项目招标区域联动是否可以推广?

  区域联动受推崇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经有很多地方、很多项目政府采购已实行区域联动:江苏、浙江、山西等省的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已经做了好几年,2006年7月20日起执行的《淮安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区县的协议供货,市区已经实施的项目,实行市县联动”,江西省今年的太阳能光伏产品政府采购招标就采用了全省联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江苏、辽宁的空调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结果可以共享,新疆公务车协议供货、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也实行区本级和地州市联动……区域联动的范围正在逐渐扩大。

  “协议供货采取全省联动,可以避免重复招标带来的成本问题。”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王九洲如是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杜强表示,在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实现联动,一方面可以让地市享受到优惠,另外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把价格降下来。比如,汽车协议供货在实行区域联动前平均折扣率为2.4%,实行区域联动后平均折扣率就上升为4.2%,还可以享受到免费打蜡、赠送洗车等服务。在不少供应商看来,实施协议供货区域联动对于降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和提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人大代表建言全国联动

  在采访中,不少从业人员都提出过“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可以考虑一次招标、结果全国共享”的构想。在这部分从业人员看来,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志高空调董事长李兴浩更是提出了《“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全国联动机制,建立国家统一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录及协议供货产品目录》的议案。李兴浩建议,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协议供货全国联动机制,建立国家统一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录及协议供货产品目录;凡是入围国家协议供货供应商名录的企业均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资格,其向采购单位所提供产品必须在协议供货产品目录内;各地方政府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国家名录”应自动入围地方名录,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入围国家名录的供应商。

  李兴浩认为,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全国联动机制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更好地执行《政府采购法》,构建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格局,打破区域性保护,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助于抑制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从而打造阳光政府采购;可以简化全国各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可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优秀的企业、优质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范围;有利于企业节约人力物力及相关费用,减少资源浪费。

  联动采购以电子化为基础

  业界专家表示,随着协议供货联动模式的不断推广,政府采购对信息化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浙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协议供货全省联动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行,关键在于以政府采购信息化手段作为基础及相应的技术支撑。协议供货招标结束后,执行阶段的监管同样离不开政府采购的信息化。

  “协议供货招标的结果是在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期限内来执行的,不宜确定最终的采购价格,具体供货时还须通过询价、竞价等形式来确定采购价格。因此,网络平台就显得尤为必要。”湖南的一位从业人员表示,联动模式的推广,应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各级采购部门的采购通过网络系统来操作,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便于监管。

  在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看来,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更能确保“联动”的效果,因为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能够在纵向上实现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共享,在横向上实现采购人、供应商、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的信息共享,在外围实现与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协议供货后期履约监督 三方联手效果更佳

框架协议采购:协议供货的未来?

协议供货质量与投标时的承诺有差距,协议供货的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协议供货商供货不及时……协议供货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采购人,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对此,不少从业人员都表示,协议供货招标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大多是在后期履约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造成的。

  那么,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结束后究竟应该如何进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也可挑大梁

  提起监督,从业人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是监管部门的事情。不过,在协议供货采购实践中,不少集中采购机构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集采机构包括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等。

  据了解,为了加大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特别是最高限价的市场监测,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了售后服务考核制度,对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为了了解协议供货相关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及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还安排专人定期在网上查询相关产品价格调整情况,及时掌握价格变动信息,并与协议供货价格进行比对;同时,派工作人员深入市场实地调查,了解部分协议供货产品在合肥的实际销售情况。此外,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还经常与采购人沟通,了解供应商供货价格及履约服务情况,全方位地加强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监管。

  为了加强对协议供货履约情况的监督,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近日还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选择供应商对2010年度协议供货(汽车、会议、印刷、办公用纸)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决定将检查结果作为2011年度4项协议供货项目评标加减分的依据。检查内容包括投标价格与实际执行价格是否吻合、协议供货价格和市场价之比的优惠率、单独建立台账或账户核算的执行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的情况(比如将未中标的产品出售给采购人)、协议供货供应商是否有与其投标承诺不符之处、协议供货供应商接受检查的配合程度等。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认为,不应将协议供货的监管定位为某一个部门的事,只要能做到有效监管,哪一个部门都可以。“在江苏是哪个机构组织的采购,就由哪个机构来组织后期履约监督。”尹存月如是说。

  许多地方性文件则直接确定了采购中心在后期履约监督中的职责,如《成都市市级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等。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应有所作为

  谈到协议供货的监督检查,业界不少专家都认为,采购人的主管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许多地方也对此提出要求,比如《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镇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市级各采购人主管部门应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的管理,严格要求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扩大定点范围和推行协议供货方式的通知》中要求,建立健全采购单位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应建立由主管领导、财务、纪检、使用者共同审定采购事项的机制。通过广泛询价、定点谈判、对比择优等途径选择供应(供货)商;对批量大、额度高的采购项目要建立公示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实施中要签订相应的供应(供货)协议对违约事项作出详尽约定;要明确采购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采购行为履行中的验收工作。要维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措施

  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看到的地方性部门规章中,财政部门都是协议供货履约监督不可缺少的角色。

  比如,《牡丹江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公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中标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并监督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履行情况及执行协议供货合同情况;《张家港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不定期检查;《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杜强认为,协议供货的监督,无论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中心,还是采购单位的主管部门,都可以发挥作用,而且也应该发挥作用。

  业界专家表示,三方联手的效果可能会更好。在具体的监督内容上,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施克俭认为,监督的内容不仅应当包括供应商是否对价格进行了适时更新,还应监督采购人在具体采购中是否真正做到“货比三家”。

  据了解,现在不少采购人在具体供货时的“货比三家”并非品牌间的比较,而是在同一品牌的三个经销商之间进行比较。而事实上如果同一品牌的三家经销商串通,报价也无优势。因此,应强调在不同品牌间进行比较,只有这样,性价比最优的才能胜出!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