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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困难 公开招标大解读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综合 发布于:2010-11-12 17: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公开招标成效如何提高?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此,把握招标关键流程,提高招标成效尤其重要。
  
  招标文件制作
  
  招标文件通常包括投标邀请、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技术条件、投标人须知、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废标条款、合同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等。其中,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技术条件、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废标条款等内容是较为关键的内容。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技术条件 采购人提出的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技术条件,是采购流程的开端。而采购人在进行复杂项目的采购时,往往缺少掌握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力量,因此,他们所提出的技术要求,有时会参照某一产品或品牌的技术标准,缺少全面或准确的描述。
  
  针对这些技术含量高、方案比较复杂的项目,文件的编制可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和方案进行论证,在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优化、细化,提出详细的技术指标,为下一步的招标评标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此基础上再编制招标文件,不但能使各供应商的投标更具可比性,而且可以大大减少评标时的工作量,为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编制技术要求时应尽量使用标准化、通用的技术指标,应避免出现品牌、制造商名称、产地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指标倾向,如果不引用这些名称或式样不足以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时,必须加上“或等同于”的字样。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对投标人资格资信的要求,是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也是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通过的门槛。门槛的高低是否合理,直接影响采购项目能否公平、公正、顺利地完成。
  
  评标方法及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不同的评标方法适用于不同的采购项目,如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小或性能、质量相同、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的项目,如电脑、原材料等;综合评分法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候选供应商,是使用率较高的评标方法,其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价格、质量、技术性能等不同的评审因素的比例;性价比法除把价格作为除数,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侯选)供应商外,其他评分因素则类同于综合评分法。
  
  对同一招标项目,不同的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权重比例,中标结果可能不同。如果评标方法不科学合理,评标结果就会变成单纯的价格或技术竞争。因此,针对不同的项目,选择或者设置适宜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权重比例尤其关键。
  
  废标条款 废标条件应在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处加粗注明,以引起投标人的重视。设定废标条件,可以进一步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公平、公正性,但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容易导致投标若有疏忽即导致有效投标家数不足法定要求而废标,不同程度的妨碍公平竞争、重复采购,使招标工作陷入被动。
  
  采购公告发布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对于不同的采购项目,除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可在专业网站或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另外,应适当延长发布公告与发售文件的时间,使更多的供应商及时获取信息,参与投标。
  
  采购文件发售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往往容易忽视资格性或其他实质性要求,结果导致在资格性审查或复合性审查阶段就被判无效,如此将可能导致废标,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建议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充分提醒投标供应商,并随同招标文件发放单独的投标注意事项,明确提示容易废标的情形。
  
  评标专家确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专家应从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中确定,一般性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直接确定。无论是随机抽取,还是特殊情况下的直接确定,合理搭配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优势都很重要。在专家抽取或确定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特点更详细地进行分类,从不同类别的专家中随机抽取或选取恰当的专家。
  
  合同签订
  
  因为专家多次参与评标活动,对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更有经验。所以我们应该更充分地利用专家资源,不但请专家参与整个评标过程,还要对合同的签订把关。评审结束后,请专家指明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和要补充的条款,使合同签订更加完善,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实施。
  
  采购项目验收
  
  任何采购项目,最终都会经历验收程序,这个环节尤其重要。招标文件制作、发布采购公告、确定评标专家、合同签订等每个环节都从不同方面对采购项目进行把关,保证了中标项目的质量,但在最终交付时没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也是前功尽弃。因此,采购单位必须严把验收关,大型、复杂项目可以邀请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部分一般项目根据情况也可邀请评标专家参与验收。
  
  在所有采购项目进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对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制定完整、准确的招标文件、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和科学组织评标工作。只有规范采购流程,才能真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如何计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其中,这个“比例过大”给从业人员带来了极大困惑。很多人对“多大算过大”提出过疑问,却很少有人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占费用怎样计算”进行全面的思索。

  如此计算怎能行

  “要‘规避公开招标’嘛?容易!把公开招标所占费用让采购代理机构算高一点就成。”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可能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而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是通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核算后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这就给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空间,难怪采购人会如此得意了。

  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帮助”采购人的申购项目能达到邀请招标的目的,将相互间“你请我,我请你”的招待费也算入预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里,以形成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事实,从而实现邀请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作弊行为不仅缩小了竞争的范围,影响采购质量,同时,还给采购人提供了更多操作的余地。” 业内专家指出。

  六个方面去权衡

  在业内人士看来,《政府采购法》中的这个“比例过大”应该这样衡量: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花费在各道程序上的费用总和大于或等于实际可能产生的节约额时,就可以认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而应采用邀请招标。为了避免某些采购人可能以预计公开招标的费用过大为由逃避公开招标,一定要正确认识这里所指的费用的主体范围,它并不把相互间的请客费用以及可能前来投标的供应商预计发生的投标费用等包括在内。

  公开招标在程序上可能产生更多费用的环节主要有:①需要提供的招标文件数量可能远远大于邀请招标所需的文件数量(招标文件免费提供时,这个费用才算进去);②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更多时间上的要求,时间成本是个问题。要准备的文件也更多,这些文件的制作准备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③公开招标范围更广,投标人的数量可能远远多于邀请招标,这就可能需要耗费专家更多的时间去评标,专家的评标费用及评标期间的生活费用当然也会随之增加;④更多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需要的开标场所更大,场地费自然也会更多;⑤公开招标中,应对供应商的更多询问所需要的人力及给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最基本的费用也会因为投标供应商的增多而增多。“把这些费用累计进行计算与比较才是比较科学的核算方法。”

  这样评估较科学

  业内专家建议,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到评估委托后,应该组织由专家或专业人士组成的“评估团”对采购项目进行评估。具体做法是:先由精通或比较熟悉此次采购项目的专家或专业人士,一般3~4人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代表共同来进行评估,分别估算出本次预计得到的节约额和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预计发生的费用总额,然后进行比较,若公开招标费用大于节约额或等于节约额,并且经测算采用邀请招标,减去制作公告和发布公告,召开招标会等费用后,确有一定的节约额,则说明应采用邀请招标,而可不必采用公开招标。 

  费用其实可控制

  “公开招标需要的时间很长,走公开招标程序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场地费专家费也会更多,但是公开招标更能体现‘三公’原则。因此,如何在公开招标中提高效率、缩减成本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如是说。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吴继勇指出:“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很多时候都会不小,但是有些费用其实是可以控制的,如在资质上去限定。如服装招标,如果不限定,可能会有几百家供应商来投标,资质提高了,就只有一、二十家来竞争。招标费用自然会得到控制。”

  “包装”损人不利己

  业内专家提醒,在为了“规避公开招标”上去作弊,会影响最终的采购质量,其结果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利益,而且还会破坏集中采购机构的形象,因此,“作为采购人来说必须转变为邀请招标而邀请招标的观念,该实行公开招标就要实行公开招标,切不可为私念所困;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必须改变图省事,怕麻烦,一味讨好采购人而为其实行邀请招标,对采购项目进行‘包装’的做法。”

 监督公开招标要抓六个环节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它具有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等特点,能充分体现平等、信誉、正当合法的现代竞争观念,被很多国家作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式和特定程序。但是,由于在我国推行时间较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为此,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公开招标活动的监督,规范招标行为。笔者认为,要做好监督工作,要着重抓住6个环节。

  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的首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招标的公开性,这一环节要监督招标公告内容要完整,招标公告要在国家或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标书发出时间与截止时间要达到20日。

  投标人资格预审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是保证招投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环节要监督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和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对同等条件的投标人要同等对待, 同时要对有关资格预审资料进行复核,防止招标人有包庇行为、投标人提供虚作资料等。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提出招标邀约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开招标的中心环节,事关招标的成败。这一环节要监督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要符合有关规定,条款中不得带有倾向性意见。提出的评标方法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评标标准要实际可行。

  开标评标 开标评标是招投标的核心环节。这一环节要参与现场监督,监督开标要准时、公开进行。评标人员要在开标前临时从评委库中抽取产生,人员组成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评标过程中要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参加评标人员要遵守评标纪律,不得透露评标情况。

  定标 选定中标人是招标的目的,定标是招投标的一个主要环节。这一环节要监督招标人必须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要将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是招投标活动的最后环节,是履约的保证。这一环节要监督招投标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在中标人确定后30日内签订履约合同;要监督招投标双方决不得修改或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湖北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宜。

    属于部门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比照本程序组织公开招标活动。

    二、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审标准等。

    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要将招标文件送专家组审核。专家组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专家组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专家组提出修改意见后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

    专家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按规定确定)3名以上专家组成。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

    三、招标文件备案

    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个工作日,将经采购人确认的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住、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等情况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商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再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备案后,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五、发售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代理机构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六、招标答疑及修改

    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经采购人同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七、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

    至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代理机构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代理机构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可派1名代表参加,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对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

    对与评委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相关评审专家回避。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九、开标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招标文件未经专家组审核的,代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报告。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由采购人调整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文件已经专家组审核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向已投标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同时,投标人可向代理机构提出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代理机构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能够认定属实的,代理机构应向该评审专家提出回避,并从评审专家候选名单中依次递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唱标并作好开标记录。未宣读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评标时不予承认。

    唱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当废标。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需求后,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满足政府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不足3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向满足政府采购预算的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十、评标

 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封闭评标。

    评审专家在评标前,由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并印发各评审专家遵照执行。评标专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专家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和投标条件的为无效投标。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投标人的解释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服务部分独立进行评审并签字,必要时标明评审理由。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代理机构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代理机构负责复核、统计各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发现评审差异较大时,可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备查。评审专家认为必要时可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开标和评标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一、定标

    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代理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十二、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公告发布期内,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招标过程有质疑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

    十四、招标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在评标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评审专家评审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情况反馈表》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直面公开招标之困难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虽有程序控制严密、竞争公开透明、体现规模效应的特征,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定困难:

  预算编制不到位 由于预算编制不科学,政府采购部门很难从全局上把握和预见全年采购规模。《政府采购法》中虽明确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但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有些项目列入了采购预算,而有些项目未列入采购预算;还有个别采购人只将预算内资金列入了采购预算,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没列入采购预算,致使政府采购项目无法细化到品目,无法按批准的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出现这种现象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但因此造成随意性、盲目性、临时性的项目多、项目散、金额小,无法使政府采购形成规模,也降低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专项资金未纳入 部分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的,由于预算指标下达较晚,而这些往往是有时间要求的采购项目,资金数额虽然较大,已达到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但不能实行公开招标。如教育系统为中小学配备教学设备及多媒体设备的采购项目,往往是利用暑假或寒假期间运作,不能影响教学。因此造成部分项目由于时间紧而无法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部分项目搞特殊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如医疗卫生系统的医疗设备和公安系统的刑侦设备,这些项目往往是专业技术性较强或涉及保密,有些项目的供应商较少或独此一家经营;或设备急需,耽误采购时间势必会影响工作。因为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时,相对耗时较长,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招标从采购项目申请立项到合同签订最少需要40天时间,有些项目虽已达到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但由于时间问题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只得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长此以往,将会导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比例下降,也必然会影响政府采购效果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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