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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人员不能随意出现在评标现场

作者:擎 天 发布于:2010-11-30 11: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操作小实务之“评审环节”系列谈(二)

  据了解,在不少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现场,采购单位不仅有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的评审,而且还有相关领导到现场“协助”评审,比如,某采购代理机构为某学校组织IT项目评标时,这个学校去了4个人,分别为校长、副校长、办公室主任和作为采购人代表的财务会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既然采购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的名额是有限的,采购单位的其他人员就不应该参与评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采购单位采购人代表以外的其他人员应被“请”出评标室。

  在具体操作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都“抹不开面子”,在采购单位的其他人员出现后,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视而不见”会给采购活动带来很大的隐患,比如在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某公安厅的采购项目中,采购单位去了3位代表,评标开始后,采购单位领导级别的人员就直截了当地说:“某公司做得很好,就让他们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试图阻止他发言时还惹恼了他:“我买东西说话怎么了?再这样,就不让你们做了……”既然早晚都可能得罪他们,不如早点将其阻止在评标室外。

  对采购单位的人员随意出没评标现场视而不见,对采购单位的人员肆无忌惮地发言听而不闻,不但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质量,而且还可能遭到供应商的投诉。

  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最好将除采购人代表之外的采购单位人员都劝阻在评标现场外。当然,劝阻采购单位人员时要讲究技巧,向相关人员说清楚法律的规定及利害关系后,应提醒他们评标现场或评标过程有录音、摄像等,用法律来“阻止”、用摄像来“控制”还是会有一定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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