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答复供应商质疑 小技巧大集锦
编者按 怎样有效地答复质疑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的话题。其实,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供应商质疑很正常,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对采购操作的某个环节存在误解也在所难免。对采购代理机构而言,遇到质疑后作出有效答复,既让供应商满意又不影响日常工作,同时在答复质疑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工作方法、提升操作能力,才是重中之重。
虽然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并未出台统一的质疑处理规范,但不少地方已都结合当地实际工作特点出台了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并根据规章制度的要求总结了一些处理质疑的小技巧。事实证明,这些技巧既灵活又很实用,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质疑事项,有利于采购工作的继续开展。本选题将对此展开探讨。
处理过程要严格保密
“处理质疑有很多经实践总结出来的技巧,它们可能无法在各地出台的‘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中找到,但应用起来很有效。”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说。
广东省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部长韦雄健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这些技巧其实是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对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大的考验。有了这些技巧,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把法律规范贯彻得更为彻底,把采购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得更融洽,为自己的工作争取主动。
那么,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都有哪些小技巧?应掌握哪些要点?
匿名质疑不被接受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发生频率较高的质疑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类: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如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技术规格或评标办法有歧视性条款等;或是对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有异议,如认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评委的产生办法或具体人选有问题等;或是对招标及评标程序有异议,如认为应该走的程序或步骤被省略、应设置的程序没有设置等;或是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如认为中标人或中标产品的合格性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或对合同条件有异议,如认为中标合同未考虑中标人在投标时已申明的偏离或保留等。
金翔认为,无论是对哪一类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都应首先明确--匿名质疑不被接受。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只有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也就是说,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一定要参与了采购活动,匿名质疑无法证明质疑供应商是否满足这一条件。
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其实,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人员都有这样一种共识: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供应商提起质疑的频率在增加,但也不排除一些供应商滥用质疑,以发泄自己未中标(成交)的不满情绪。广州市采联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营运总监助理梁群燕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质疑时首先不应戴上“有色眼镜”,要保持一种平和、公正的心态,说不定质疑事项真的就是因为项目本身不规范,质疑能够纠正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中的问题。
梁群燕同时提示,在质疑处理的整个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严格保密。由于供应商关心质疑处理结果,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打听质疑处理的进展。如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注意到保密的重要性,擅自作主对外透露,将有可能置采购代理机构于不利之地,严重的有可能受到供应商的恶意报复,以至于各方因为质疑事项纠缠不休。因此,只要质疑处理结果没有正式公布,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遵守保密纪律,对外界发出统一的声音,这将有利于保持质疑处理过程的顺利,免去许多麻烦。
谁质疑谁举证
经常会有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质疑处理工作感到很无奈--“只要供应商一句话,就把我们这些工作人员搞得团团转。为了处理好质疑,不仅要去搜集材料,还要反复核实当时的情况、急匆匆地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许多质疑事项处理到最后发现根本无理无据,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不说,关键是它们分散了精力并耽搁了其他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质疑人本身的作用就十分必要了。广东省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部长韦雄健形象地说:“这其实正是一种处理质疑逆向思维的体现。”
质疑供应商应提供证据
目前,我国尚无质疑处理的中央级规范文件,但是参照相类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的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除此之外,该办法还规定投诉人在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规定一定的格式。也就是说,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供足够的证据,并非一句怀疑或者一个猜测就能构成有效质疑。
韦雄健表示,采购代理机构一旦认为供应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可要求供应商补足证据或者说明理由,而不是在这种情况下仍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否则只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是由采购代理机构去找证据,增加了大量工作不说,质疑答复还不一定能使供应商满意;二是以供应商证据不足为由进行质疑答复,这往往会引起供应商不服气而使质疑演变成投诉。
广东省云浮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的谭明辉说,如果供应商的质疑涉及评标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或其投标文件中的具体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一定不要忽视要求质疑供应商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负责可不予受理;改变由采购代理机构去核实供应商质疑内容真实性的做法是时候了。
善于发现质疑本身的矛盾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给《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供应商A对某项目提起了质疑,质疑事项之一为该项目本为邀请招标,作为被邀请对象的供应商A在资质审查环节的必考察项目中,财务状况一项理应得到高分,可该项目评标时却给供应商A打出了较低的分数;质疑事项之二为,供应商A的工作人员曾打电话询问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用其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作为自身的财务报表参与投标,得到的是采购代理机构肯定的答复。供应商A认为,该做法违法,因为母公司、子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财务报表不可共享。
金翔认为,案例中的供应商显然是“没事也要找出事”来,只是为了让质疑成立,让该项目重新招标。可以设想,如果供应商A认为其财务状况理应得到高分,就不该再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是否可使用其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也就是说,质疑的事项本身是存在矛盾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善于发现这种矛盾或缺陷,这样在质疑答复时更容易让供应商心服口服。
处理质疑可发挥“外脑”作用
在一次供应商质疑中,广东省某省直单位与为其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成为被质疑人,该省直单位综合科科长朱百强具体介入了该事件的处理。他对当时的一个场景记忆犹新:因供应商质疑涉及项目评标内容,省直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坐在一起回忆评标情况,对质疑事项逐项进行解释,工作可以说已经做得相当细致了。但即使这样,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仍然不满意,非要向财政部门投诉。由于该省直单位负责人认为被投诉会影响单位的社会形象,多次派人劝说该供应商,但供应商就是不予理会。
“我们被夹在单位领导和供应商之间,非常难受。”朱百强说。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处理?
可邀请专家介入质疑答复
在采访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其实在很多时候,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有效地发挥招标文件的审核专家以及评标委员会的作用,由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涉及的复杂技术问题进行解释,要么不痛不痒、没有把关键之处讲清道明,要么即使说清楚了也因自己被投诉主体的敏感身份而让答案欠缺说服力,如果质疑答复结果是对供应商的直接驳回,就不利于供应商情绪的稳定。与此同时,如果质疑事项的处理已经完全能够反映采购操作的真实情况,却因供应商不服气而转化成投诉,对投诉的处理就是一种行政成本的浪费。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提示说,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充分发挥招标文件咨询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众多专家的作用。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会认为,再次召集这些专家,还要确认时间、安排场地等,十分麻烦,但许多质疑处理的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环节的必要性,可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应明确专家义务
“这种方法之所以奏效,一是专家业务的专业性有利于质疑事项的科学处理,二是专家身份的中立性有利于增强质疑处理结果的说服力。另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有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的义务。也就是说,评审专家配合处理供应商就评审环节提起的质疑是其应有的责任。这一点,也应该在招标文件咨询专家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工作之前,向其告知或重点申明。”朱百强说。
上海市财政局法律顾问王周欢则认为,若想在质疑处理环节省功夫,评标环节就要“下点功夫”。这“功夫”就在于认真对待评标报告的编写。一份优秀的评标报告应包含采购基本情况和数据表格、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可以在一份优秀的评标报告中找到有关供应商质疑的任何事项,这对质疑处理是十分有帮助的。即使仍需要召集专家探讨,评标报告详实的记录也有利于他们回顾采购当时的情况,并尽快拿出科学合理的意见。
把好细节 事半功倍
广东省某市的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给《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讲了这样两件事:曾有一位供应商坚持不懈地把一个质疑事项上升为投诉再提出行政复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与其接触的过程中了解到,供应商质疑的事项并不严重,但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质疑之后的恶劣态度把他们惹恼了,为此,他们下决心一直告下去。还有一个采购代理机构,其工作人员在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上均存在问题,活动组织混乱,当地的评审专家也不愿意参加他们组织的采购活动,即使不得不参加,在质疑处理等环节被再次邀请出席时,也是能推脱就推脱。这给采购代理机构顺利开展工作带来了困难。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一定要注意细节,把工作做得周到、细致一些。切勿‘节外生枝’,造成困扰。”这位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说。
质疑答复细节勿忽视
什么是质疑答复的细节?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质疑、处理质疑以及答复质疑全过程中的待人接物、时间把控、沟通协调等等这些看似与质疑处理本身毫无关联的事项都是质疑答复的细节。
某中央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工作人员在接受供应商质疑时注意展现友好的姿态,并尽量给予周到的服务。他们认为,这种表现,首先会让质疑供应商改变盛气凌人的态度。与此同时,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该集中采购机构但凡接到供应商询问的电话,一定会在遵守保密纪律的基础上尽量对外统一口径,礼貌地回答,表现得无懈可击。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十分注重对质疑答复期限的控制,要求工作人员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他们认为,高效的工作、严谨的作风有利于塑造自己的良好形象,给质疑供应商一种信服感。相反,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在质疑答复过程中超出了法定期限,将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也有可能变得难以收拾。
“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应展现出一种积极的态度,书面答复的表达方式应妥善合理,来往信函的签收发送一定要及时避免耽误重要事情,等等。可以说,做好了这些细节,质疑答复就成功了一半。”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说。
遇恶意质疑不留情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属于虚假、恶意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驳回质疑,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将质疑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依法予以处罚。办法还规定了虚假、恶意质疑的情形,即1年内3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据了解,目前许多地方出台的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其用意就是为了防止供应商滥用质疑这种维权途径,因为这偏离了法律规范的本意。广东省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部长韦雄健表示,供应商为了平复自己未中标的郁闷心理提起质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有效地抑制恶意质疑的重要举措就是出台严惩的办法。其实,供应商对“黑名单”比较惧怕,因为在一段时间内被禁入市场的损失还是挺大的,将“1年内3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供应商列为恶意质疑供应商,可以迫使他们在提起质疑之前反复权衡,并谨慎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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