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怎能预评审
■ 操作小实务之“评审工作”系列谈(四)
“现在很多评审专家的职业素养真不敢恭维,就连评标时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已过这样简单的问题都发现不了。所以,我真不敢把我们组织的评审工作全权交给他们。”一位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对笔者说,“一般我们都这样操作,项目开完标后,我们公司的业务骨干先加班加点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一个大概的结果后,再让专家来作定夺。所以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实很累,一些大标的评审可能会连续两天两夜奋战,没办法,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能出错啊……”在钦佩这位负责人敬业的同时,笔者也忍不住为他们担心起来,因为这样的操作无论结果如何,其过程已经违法,法律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评标环节,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只是组织评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来完成,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代替评审专家“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等。不要说事先做“预评审”工作,然后让评标委员会来走走形式,即便是真正让评标委员会来评标,评标环节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随便发表意见、对专家的观点随便提出异议,否则,会有干预评标之嫌。当然,如果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违反了法律法规,采购代理机构是应当提出来的,但在方式上必须讲究;如果评标委员会拒绝改正可立即向财政部门反映,也可以如实进行记录。
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依法操作是前提。如果不是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价,无论评审质量有多高,只要有供应商就此提出投诉,采购结果就可能会被推翻,那采购代理机构前面所有的努力就前功尽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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