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现场不容修改评标细则
■操作小实务之“评审工作”系列谈(七)
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但在评标活动中,采购人代表的意向往往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
不久前,在某医疗器械的评审现场,评标活动才进行50多分钟,采购人代表就按捺不住了,向评标委员会明确表示:“A品牌的产品我们都用习惯了,别的牌子质量都不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本想阻止他发表倾向性言论,可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也随即表示,采购人代表说的那个牌子在业界的确用得比较多,也是反响最好的一个品牌。但是,该品牌在此次采购中投标报价却是最高的,而此次评审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占55分。评标委员会将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方案进行认真比对后一致认为,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审,那么该品牌肯定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中的一名专家于是建议:“规矩都是人定的,把评标细则改一下,问题不就解决了吗?”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也议论纷纷,觉得可行。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随后便对评标细则进行了修改,在将价格分调整为30分的同时,还将市场占有率及品牌美誉度也列为评分因素。也许是因为“寡不敌众”,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对此采取了默认的态度。
评标细则修改后,采购人倾向的品牌在评标结果中排名第一。但评标结果公布后的第二天便有供应商提出质疑:“A品牌的投标不可能中标,他们的报价高出我们这么多。”由于质疑没得到满意答复,该供应商提起了投诉。监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评标委员在评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进行过修改后,对评标委员会及评标现场未进行制止的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了处罚。同时,还责成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此次采购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在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地修改招标文件的情况时有发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因此,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只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如果在评标的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有明显不合理规定,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暂停采购,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而不应现场就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否则,一旦有供应商投诉,采购结果还是会被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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