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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投标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作者:擎 天 发布于:2010-12-17 09: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操作小实务之“评审工作”系列谈(九)

  许多项目在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仍不能离去,因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那么,评标委员会究竟可以对哪些内容进行澄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采购实践中,此环节遭到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情况也不少。

  据了解,这个环节出现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未采用书面形式,在履约环节拒不承认“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过的内容”;二是个别投标人澄清的内容超出了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引起其他投标人的不满;三是投标人出现了类似问题,有的投标人得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机会,有的投标人却没有。。

  因此,在评标过程中,该用书面形式的一定要用书面形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范围也值得注意。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应给予提醒。至于“类似问题处理结果不一样”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制作招标文件阶段予以避免,即在采购实践中对投标人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确“哪些是可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哪些则不可以”。

  另外,为了减轻投标人在等待过程中的焦虑情绪,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在等待大厅提供报刊查阅、录像放映等服务,同时对洗手间的位置进行指引。评标时间超过半天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把附近餐馆位置作一下介绍,便于投标人用餐。这不仅方便了投标人,同时也可以避免投标人跑得太远,以免发生评标委员会有要求时却找不到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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