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 抓好合同监管
■合同监管专题
编者按 目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已逐渐由政府采购的后台走向前台。之所以称其为“后台”,是因为目前在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侧重点还在于采购阶段。
而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如何依法监管政府采购合同?财政部门如何依法监督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合同争议?这些问题往往不被重视。而这直接导致合同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管工作缺位,反而为那些前期采购操作中一直努力遏制的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最后甚至导致政府采购项目“前功尽弃”。在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采购合同履约环节的监管工作暴露出的问题却日益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为此,本报特推出此专题,以促进相关问题的探讨。
监管缺位:合同履约被“绑架”
有的项目参数、配置等与采购标准不符,达不到规定标准,影响了正常工作;有的质量达不到采购需求,经常发生故障;有的采购人与中标商串通作弊,通过不合法的手段采购其他未经批准的项目,严重削弱了政府采购工作成果……这些是黑龙江省在2010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大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种种问题。
“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只停留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备案阶段,对后期的履约监管环节却很少涉及。”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赵谦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
对此看法,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处长栗庆林也表示认同。在栗庆林看来,目前政府采购行业内对合同备案后的履约执行缺乏监管已成常态,这一流程似乎已成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自行协商的专区,采购人除非万不得已是不会让监管部门出面协调的。也正因此,某些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环节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一派和谐,实际上却暗藏危机。
采购合同流于形式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串通,改变项目参数、配置标准等指标,逃避违约责任的追究,这是目前最严重的问题。”当被问及在今年采购合同履约大检查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时,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刘振友这样回答。作为一名已有十多年从业经验的政府采购“老兵”,提起对采购合同履约环节的监管工作,他颇有感触:“合同履约是政府采购的关键环节,如果对此环节不进行事后监管,很多问题都是很难发现的。”
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在激烈的竞标过程中往往作出一些与其自身能力不符的假承诺以谋取中标资格。而供应商一旦中标,就千方百计地“串通”采购人,以放松其验收标准,降低供货要求,从而达到既回避难以兑现的承诺又能够赚钱的目的,使采购合同在实际上丧失其法律约束力而流于形式。
政采工作被违规行为“绑架”
“采购当事人之间合谋作弊,私下订立补充合同,造成支出项目成为已发生的事实,变相地达到突破采购预算的目的,合同履约中的这些问题导致政府采购工作被‘绑架’,政采被动地成为采购当事人违规活动的挡箭牌。”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李铮对合同履约中的违规行为表示了强烈的愤怒。
李铮举例说,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采购合同的履行中,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不超过原预算金额10%的补充合同,有些采购人为了达到其扩大支出规模、采购“计划”外项目的目的,恶意利用这条规定。他们私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各种虚假的补充合同,以掩盖其突破采购预算的目的。
除此之外,一些中标供应商还私下分包,或外包其中标项目,更有甚者直接不履行中标合同,严重弱化了采购合同的严肃性。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只有在征得采购人的同意后,才可以依法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利用其资质、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一举中标后,并不直接履行其合同义务,而是暗箱操作将其合同“倒卖”给一些低资质甚至无资质的供应商去履行,自己则从中谋取差价、抽取利润,以此手段来欺骗采购人。
合同监管直接影响采购质量
《政府采购信息报》从调查中了解到,合同履约环节监管的薄弱还导致极个别供应商采用低质、低档甚至伪劣产品履行合同,坑害采购人权益,造成国家财政性资金流失,也因此使政府采购为之背上“黑锅”。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处长栗庆林在此方面颇有研究,他表示:“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政府采购监管的触角还没有涉及采购合同签订后的监管环节。”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也表示:“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供应商‘说不玩就不玩’、以次充好等现象已成了社会各界攻击政府采购的锐利武器,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软弱无力。”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环节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质量,而找准监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定位是解决当前监管难的一大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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