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改变采购方式要谨慎
■操作小实务之“评审工作”系列谈(十一)
在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有发生。遇到类似情况时,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通过现场改变采购方式让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则中止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因此,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代理机构是可以现场改变采购方式的。
现场将公开招标改变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的做法也非常受欢迎。在许多从业人员看来,这不仅可以保证采购的效率,而且也可以节省供采双方的人力、财力。不过,笔者认为,这种现场改变方式的做法要慎行。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质疑、投诉。今年7月,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就因此被供应商质疑。据了解,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中发现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后,经财政部门批准,现场组织符合条件的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结束后,不仅有参与项目投标而没能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质疑,还有未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出疑问。
供应商质疑的事由是: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竞争性谈判活动,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有制定谈判文件。未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质疑的原因是:他们之所以未参与此次采购活动,是因为他们认为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采购,一次性报价胜算的可能不大,但如果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他们获胜的概率很大,因此他们会参与;但采购代理机构未事先告知,让他们错失良机……
在笔者看来,供应商的这种质疑不是没有道理的。为了避免类似质疑再次出现,笔者建议,在具体的操作中,如果潜在投标人比较少又不打算进行重新招标的项目,最好事先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可否现场改变采购方式以继续进行采购。如果可以,那采购代理机构就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示,并做好与之配套的采购文件,以备出现情况时合理、合法地继续采购;如果没有事先明示,又没有相关准备,那现场改变采购方式就要谨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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