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标期”可否缩短到10天
“科学选择和使用采购方式”系列(五)
“公开招标耗时耗力,采用这种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对采购代理机构来说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不止一次听到这样的言论。那么,公开招标真的没有价值吗?
公开招标更能体现“三公”
后勤指挥学院军队物资采购教研室主任杨全斌表示,公开招标采购才能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从‘三公’的原则看,公开招标仍然是比较好的一种采购方式,而且应该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如是说。
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看来,竞争性谈判、询价也需要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也需要发布采购公告,而且虽然法律对公告的期限未作要求,但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避免供应商“说闲话”,还会比照公开招标的程序来操作。
因此,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组织的采购,花费的时间并不短,邀请招标的时间则更长。
那么,为何不选用更公正、更规范的公开招标这种采购方式来组织采购呢?
应在效率和成本上做文章
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需要的时间很长,走公开招标程序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场地费、专家费也会更多,但是公开招标更能体现‘三公’原则。因此,关于如何在公开招标中提高效率、缩减成本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青海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史生德如是说。
沈德能则认为,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与工程招标相差很大,有些采购项目根本没必要“等待”20天,有些项目的“等标期”完全可以缩短,比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或者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实,通用类的货物采购都不必等20天。
提到公开招标这种采购方式,江苏省的一位从业人员从如何控制采购成本方面进行了积极思考:“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很多时候都会不小,但是有些费用其实是可以控制的,具体可如从资质上去限定。比如服装招标,如果不限定,就可能会有几百家供应商来投标,资质提高了,就可能只有一二十家来竞争,招标费用自然会得到控制。”
《实施条例》是否缩短招标周期
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的采访中,不少从业人员都寄希望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能缩短公开招标的“等标期”,一些从业人员还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积极提出了相关的修改意见。
比如,沈德能就建议缩短采购金额在300万元(或者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等标期”。
根据《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一揽子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备采购公告,且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发布具体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本年度已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具体采购项目预备招标公告,且自发布预备招标公告之日起至发布正式招标公告之日止已超过二十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分批采购标准相同的采购项目中第二批以后的采购项目,且已事先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预备分批招标公告的;公开招标不能成立,需重新进行公开招标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如果将来的《实施条例》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上述规定出台,那么,如果要确保公开招标的效率,就须采购人事先做好采购计划,尽早提出采购需求,只有这样,采购代理机构才能提早发布‘项目预备采购公告’,否则,采购效率一样得不到提高。”湖南省某招标公司的老总说,“这就需要在《实施条例》实施后,加大对采购人的宣传。这关系到采购代理机构的利益,采购代理机构理应率先扮演起宣传员的角色。”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