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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如何打造核心竞争力之五:每个项目都有直接责任人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01-07 10:3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明确责任:每个项目都有直接责任人

  权责不明 出现问题相互推诿

  “这是×××的招标文件规定有问题,与我有什么关系呀?”一信息管理平台项目采购出现问题后,遭到中心副主任批评的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业务部部长理直气壮地说。采购中心副主任提醒:“这个项目不是让你来抓的吗?”没想到这位业务部长却说:“让我来抓,难道招标文件也要让我去做吗?既然安排给了×××做,没做好就应该去追究他的责任。”

  据了解,在这个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的招标中,某市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作了这么一个简单规定:“该项目需要在今年3月份投入运行。”对于这个对供货时限有明确要求的项目,这位工作人员却未将之列为实质性条款。不过,在评标细则中倒是有所考虑。根据该项目的评标细则,投标人在1个月之内交付系统平台的,得10分;1~2个月内完成的,得7分;交付期超过两个月的,得3分。超过3个月的,得零分。没想到,最终投标人T公司虽然在交货时间上得了0分,却依然因为在产品硬件、投标报价以及技术参数等方面的诸多优势,以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成为中标人。

  履约期限到了采购人却未见T公司前来建平台,找T公司讨说法时,T公司销售代表却表示,他们未承诺过在3个月内能交付。于是,采购人代表把问题怪罪到采购中心的头上,但采购中心业务部长却说:“你们签合同的时候怎么不看一下呢?在合同里明确不就没事了吗?”

  上述采购中,虽然采购人代表在签合同时存在疏忽,但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却是不争的事实。然而,采购出现问题后,采购中心主抓该项目的业务部长却在一味推托责任。此次采购失败究竟是谁之过?

  业界专家认为,作为主抓该项目的业务部长,即便招标文件不是其亲手制作的,也应当承担责任。作为牵头人,他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在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看来,政府采购应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建立问责制可以从制度上铲除那种“无所畏、无所为”的观念,铲除“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毒瘤”,让从业人员在实施采购的过程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化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切实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所负责的项目担起责任来。

  责任制可与年度考核挂钩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顾岳良介绍,该中心在2009年就建立了问责制度,从分管主任到科长到标书制作人、现场开标人,对所有项目的经办人实行了项目责任制,并把工作业绩与年度考评挂钩。据了解,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也出台了《首问责任制》、《采购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负责人制度》等规定,以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据调查,一些基层集采机构也通过问责制得到了健康快速发展。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政府采购中心2009年引入了采购问责制,要求对每个采购项目都确定一名负责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受理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引入责任机制,大大增强了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保证了采购过程的严谨规范,降低了投诉率,采购规模也得到了大幅提高。

  据了解,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对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提出了“问责”要求。比如郑州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200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就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执行实行问责制……对每个采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中的失误,谁代理操作执行谁负责,出了问题,对人对事,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

  倒逼机制应以科学为前提

  业界专家表示,问责应以科学为前提,集中采购机构应在不同的部门与职位之间进行严格的职责划分,合理地配置、划分权力和责任。只有对各类权力岗位应负的责任作出细致的规定,才能防止含糊不清;让各处室负责人明白不仅要对自己的直接责任负责,还要对所辖范围内非直接责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在实施问责时,从各个环节上都能找到具体的责任对象;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在各种问题出现之前,就能进行责任追溯、把关前置,让各处室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更负责、更科学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

  “当然,问责制是手段,而非终极目标。原则的制度只有变成可执行的细则,才能让所有从业人员都能看到倒逼机制的威力,问责制的效用才能真正得以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得到全面提高。”北京市的一位从业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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