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内部机制 强化内部监管
日前,笔者在与某中央单位财务司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人的采访中获悉,该单位刚刚完成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改革: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已经由财务部门一家负责改为分解到财务部门、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该单位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将由办公室牵头,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前期需求的汇总、市场行情的调查,财务部门负责后期的结算以及相关政策的把关。这一新的机制旨在强化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的内部制约,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稳步发展。
在笔者看来,像该单位这样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工作机制,项目申请立项需求制定、操作实施、付款、验收层层把关,各环节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机制,适合在所有预算单位广泛铺开。
一般来讲,中央单位业务部门多,下属单位多,政府采购规模也比较大。以往,用户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和需求后,财务部门只是立项、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和付款。“手续齐了就付款,至于采购程序、采购结果,我们财务部门一般不过问。”尤其是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项目,立项后,财务部门一般就将供应商名单提供给用户单位,让其从中选择。而实际上,用户单位与供应商直接、频繁地接触难免存在商业贿赂隐患。
“经手货的不能经手钱,经手钱的不能经手货”,在笔者看来,应尽量减少用户单位与供应商直接接触的机会,按照综合管理、审核监督、项目操作、合同执行“四岗分离”的岗位职责要求,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建立各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环节制约的良好运行机制,应该成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在完善阳光采购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采购单位还应该对重大项目尝试发标前的标书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强化社会监督,增大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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