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报告 代理机构莫代劳
笔者在评标现场见过这样的情况:评标委员会给各投标人打完分后在打分表上签个名字就离开了。而实际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并提交后才算评标结束。据了解,在具体操作时,部分采购活动是缺少评标报告的,有的采购活动虽然有评标报告,但报告是由代理机构代写而非评标委员会完成的。对此,部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表示,很多评审专家都不了解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代理机构不代劳怎么办?
为此,笔者想提醒这部分代理机构,代写评标报告的行为同样会引来麻烦。今年年初,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招标中就因此受到了处罚。据了解,该代理机构代写评标报告是在未中标供应商投诉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公,财政部门对评标记录进行全盘审查时被发现的。虽然财政部门审理投诉时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有评审不公的现象,却发现了评标报告的编写不合法。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而不是由代理机构编写的报告。
遭到财政部门的处罚后,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还企图辩解:“根据规定,评标报告主要包括6项内容--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标准;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这些内容中,有一半以上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是不了解的,让他们写太强人所难。”但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却表示,评标委员会不了解的内容代理机构可以提供,但不能因为评标委员会不了解评标报告中的部分内容就代写评标报告,毕竟评标工作是由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而且评标报告是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惟一依据。代理机构代写可能会削弱其权威性和可信度。因此,无论如何,代理机构都应该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能想当然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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