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界定不准 政策扶持遇障碍
编者按 虽然《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政府采购法》同一天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但“两法”实施8年后,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享受到的优待却非常有限。可喜的是,财政部已将“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列入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这让人对政府采购更好地扶持中小企业充满了期待。那么,政府采购到底能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多大的作用?政府采购应从哪些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扶持?本报将分四期对这些问题进行集中探讨,希望能为政策的出台提供参考、能为具体的采购活动提供借鉴。如果您对这个话题感兴趣,欢迎共同讨论,邮件请发送至wanyutao520@sohu.com <mailto:邮件请发送至wanyutao520@sohu.com>。
政府采购如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一)
“T公司比我们公司大,为什么扶持T公司?”2010年年底,某省一个办公自动化招标项目的评审结果公布后,遭到了未中标供应商Q公司的质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根据注册资金扶持遭质疑
原来,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较快发展,中小企业参与本次投标的,将给予3分的加分优惠。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以下的4家供应商给予了加分优惠。T公司享受到加分优惠后,成为此次采购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结果公布后,以1分之差屈居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Q公司提出质疑称:“T公司的规模比我公司大,产值也比我公司高。为什么扶持T公司不扶持我公司?”
遭到质疑后,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找Q公司的销售经理解释说:“这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注册资金的多少来确定扶持对象的。你们公司的注册资金是T公司的两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没办法扶持贵公司。”Q公司的销售经理却表示,根据注册资金的多少来确定中小企业没有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也未规定将根据注册资金的多少来确定中小企业并给予加分的优惠,如此加分对他们很不公平……
上述质疑虽然经多方沟通协调后得到了解决,但“和谐”背后的问题却再次引发了人们的思考--政府采购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那么,哪些企业是中小企业?
只有四类行业有划分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时,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即可。
但上述案例中,遭到质疑的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却表示,该规定只是对主要行业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对很多行业如科技产业里的中小企业如何界定就没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在《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确只是对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等行业里的中小企业进行了界定。比如,规定工业中小型企业的界定标准是职工人数2000 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 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 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 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 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新型的许多行业还缺乏界定标准。
业界许多专家一致认为,对中小企业进行明确界定,是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第一步,全面界定中小企业依然是破解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障碍的关键因素。
界定标准应科学全面
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我国《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是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来界定的。业界专家表示,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
“有些中小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了大企业,对这样的企业,就没有必要再进行扶持。要确保通过科学的认证,使最需要支持的中小企业都能得到支持。”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赵勇如是说。
据了解,不少国家都是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界定的,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其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业界专家表示,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如美国国会2001年出台的《美国小企业法》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英国、欧盟等在采取量化指标的同时,也以质的指标作为辅助,如欧盟的规定是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下且年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或者资占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且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的股权,其中:雇员少于50人、年产值不超过700万埃居,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500万埃居,并且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为小型企业。
在赵勇看来,国家在规定政府采购应扶持中小企业时,首先应认定那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具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应考虑企业的性质,现在有些企业从注册资金和规模上看属于中小企业,但却是为一些大企业甚至是外企做代理的,这样的企业就不应该纳入扶持的范围,扶持的应是中小企业中的生产商。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采购人不认可 中小企业入围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