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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未出台 地方已先行尝试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03-07 11: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如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三)

  “在国家政策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可鼓励各省级部门先行研究试点,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成熟后再予以统一规范。”对于政府采购具体应如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表示。据调查,政府采购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道路上虽然遭遇中小企业标准不明确等许多困难,但不少地方还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而且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中小企业融资当“红娘”

  据了解,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江苏、湖南、云南等地都迈出了政府采购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重要步伐:借助政府采购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可以以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或经过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银行贷款,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吴小明表示,以政府采购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不仅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还可以提高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能力,是一种“双赢”。

  吴小明介绍,为了切实帮助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2010年9月,江苏省财政厅会同江苏省政府金融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对相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采购比例

  “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看其产品是否有市场,我们可以通过政策倾斜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机会,增加中小企业产品的采购比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齐天生表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则建议,可以考虑出台规定,明确什么类别的项目只能向中小企业采购。据了解,目前,也有地方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商品提出了比例上的要求,比如云南省政府就要求提高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比例,其规定授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针对中小企业实力弱于大型企业这个不争的事实,不少地方将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竞争市场进行了拆分,给中小企业预留了相对独立的市场。比如,上海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就规定,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当确定中小企业参加谈判或询价。据悉,此办法实施以来,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实施效果明显。2010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中小企业中标金额为30.57亿元,占该中心全年采购额的82.33%。

  各地加分幅度不等

  据了解,目前,虽然很多地方都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但对如何优先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不过,近年来一些地方出台的文件提出具体的要求,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白。比如,重庆市2010年出台的《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要求、报价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辽宁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了细化的扶持办法,要求相关部门设定中小企业商品或服务价格优惠政策,对于直接制造产品的生产性中小企业(不包括代理商、经销商)提供的商品、服务,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报价)给予5%~10%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对价格部分给予相应评标(评审)分值5%~10%的加分。

  提供参与政采的辅导

  在业界专家看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的培训。在这方面,部分地区已经先行尝试,江苏就是其中之一。在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举办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政策发布会”上,吴小明就向中小企业介绍了“企业如何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辽宁出台的《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公告采购活动程序和供应商基本条件,指导相关企业科学地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有效地提高中小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中标(成交)率。《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也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服务--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参加其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进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流程以及投标文件编制规范等方面的辅导,及时解答中小企业提出的询问,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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