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一致
最近,笔者在有关媒体和网络浏览了不少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现有些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一致,投标截止时间往往比开标时间早一个或半个小时。笔者认为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
所谓开标,就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即是开标之时。
有关法律对以上两个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也明确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集采机构当事人利用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之间的一段时间间隔进行暗箱操作,以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在投标截止的同时开标,可防止因中间过程而出现的差错、舞弊或争议,可以防止上述两个时间有间隔时,采购人或集采机构泄露投标文件的秘密,或者投标人剽窃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秘密,这样的规定可以减轻采购人或集采机构保存投标文件的责任;这两个时间都是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时间点,放在同一时间,既不矛盾,也方便执行。
然而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代理机构的开标时间往往与投标时间并不一致。代理机构这样做可能确实有其原因:也许因为招标采购的投标文件构成比较复杂,投标人需要提交纸质文件,还要提交规定数量的样品;也许因为投标完成后,代理机构需要整理投标文件、准备开标;也许因为采购项目的标段很多,造成投标人过多、在同一时间开标很难做到等等。但这些理由都不充分。如果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时间比开标时间提前一些,那肯定是违反法律的!既然法律规定了开标时间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的同一时间进行,那政府采购活动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操作。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绝对完善的,如果觉得有脱离实际的地方就随意违背,那人们的行为就可能乱套。因此,有了法律就应该依法行事,这是底线,否则就是违法。
对于操作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也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那就是招标文件仍按法律要求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同一时间,但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前递交投标文件。比如,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由于本项目的投标人较多,为不影响正常开标,建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个小时提交投标文件和样品。”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对未提前半个小时送达,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应当接受,相信大多数投标人都会按要求提前递交投标文件的,这样就不会影响进程,投标截止后同时开标也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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