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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应及时退还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1-04-15 10: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操作小实务之“标后工作”系列谈(二)

  “采购执法大检查就要开始了,几年下来,我们公司已经有几千万元投标保证金没有退还给供应商,会不会有事呀?”在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期间,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总经理曾这样担心地问笔者。

  据了解,该代理机构之所以会积压这么多投标保证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该机构刚开始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何时向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开完标后才通知退还时间。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一定参加开标,即使参加开标活动也未必全程参与,导致他们不知道退还时间,时间久了就忘了。而代理机构因为忙于日常事务,也未再行通知。二是投标供应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自己没有要求退还。如投标企业的人事变动,参与投标的负责人离职时没有做好交接工作;或者有的投标活动投标保证金不多,投标企业忙于其他更重要的事情,无暇顾及为数不多的积压资金。

  对于这种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作出了如下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当笔者提及这一法规时,该代理机构的总经理无奈地说:“不是我们不退,是他们自己没有要求退还。如果真要追究责任,应该不关我们的事吧?”

  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那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按照规定退还,而为了能够顺利地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尽到“告知”供应商的义务。如果没有这样做,并且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最后的结果就只能是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的同时,还要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几千万的投标保证金积压几年,需要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一定要及时退还预收的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人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的,也一定要明确责任在投标人而不在自己,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说明:本系列第一篇《采购人不认可 评标报告也要报送》见《政府采购信息报》3月7日1149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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