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四个注意事项
操作小实务之“标后工作”系列谈(四)
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很多采购代理机构都曾遭到供应商因为对采购结果不满而提出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可见,无论是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是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在采购实践中,“书面形式”经常会被供应商忽略,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对“书面形式”也不是很重视。
“有些质疑是因为投标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或采购代理机构有误解而提出的。对于这样的质疑,我认为解释清楚就可以了,没必要太较真。”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如是对笔者说。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也只对供应商的质疑形式提出了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而对招标采购单位,则说明“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具体采用什么形式,此办法没有规定。
不过,笔者在此还是要提醒读者朋友,既然《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就不能以“口头解释”取代“书面形式”。2010年11月,某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因“在遭到质疑后,只通过口头解释就了事”而遭到供应商投诉,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无论是什么原因引发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笔者认为,在受理供应商质疑的问题上,采购代理机构有四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受理过程中与供应商沟通时一定要注意言辞,不该说的话绝对不能说。以前就有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在受理质疑中与其沟通的内容”秘密录音,其后对相关内容进行投诉。二是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三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四是质疑答复通知质疑供应商的同时,不要忘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未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同样可能引发投诉,之前就有采购代理机构因此而遭到过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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