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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备案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1-04-29 10: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操作小实务 之“标后工作”系列谈(六)

  “采购办就那么三四个人,采购中心几乎天天都在开标,我们备不备案、备了什么内容,他们哪里管得过来。所以对于我们操作机构来说,最关键的还是要把前期工作做好,确保项目不出问题就可以了。”一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曾对笔者说。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备案”工作到目前为止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项目采购结束后,不少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都会大大地松一口气,把“备案”抛在九霄云外。在此,笔者要提醒一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善始善终同样很重要。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再次强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因此,采购合同签订后,“备案”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做的工作。

  前期工作做好了,不一定就能确保供应商不会提出质疑。从全国范围来看,因为误解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的供应商已经不是一家两家。而采购活动一旦遭到供应商的投诉,监管部门往往会对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2010年7月,某医院在一个医疗器械项目采购结束后,就因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而遭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

  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采购前期的操作都考虑得很周到,做得非常规范,采购的节支效果也非常明显。但采购结束后,有未中标供应商却认为,中标供应商不可能以那么低的价格与采购人签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肯定达成了某种默契,比如说在中标后,签合同时再调整中标价格。因为有这样的怀疑,在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这家未中标的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在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后,未中标供应商依然不敢相信中标供应商会以那么低的价格中标,便又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监管部门审理投诉时发现,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有关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因此,虽然调查证明未中标供应商的怀疑是多余的,但有关单位还是因为未“备案”而受到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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