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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环节要善始善终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1-05-16 09:5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操作小实务之“标后工作”系列谈(八)

  笔者曾听某审计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讲过这样一件事情:某地公务用车维修实行政府采购后,某领导的车就经常坏,有时甚至会在领导正着急出去办事儿时,车却坏了。领导很生气地说:“以前这车很久才坏一次,现在怎么三天两头经常出毛病。”司机回答说:“以前坏了由水平很高的公司维修。实行政府采购后,代理机构又不知道哪些公司的水平高、哪些公司的水平不行,因此可能把没有专业修理人员的公司也招进来了。我们只能在中标供应商那儿修,有时非但修不好,甚至还会把好的器件给修坏了。”领导愤然:“公务用车维修实行政府采购真不是好事情!”

  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了解到,真正的原因却是实行政府采购后,司机在哪里修车的选择权被剥离了,于是他们在其中捣鬼……笔者还听说过,有采购人代表在履约环节与中标供应商私下“交易”,允许供应商以次充好。

  分析表明,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之所以会在履约环节出现问题,往往是采购单位的相关当事人造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履约验收和履约检查很有必要。但由于采购活动具体由谁来验收,法律的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不少政府采购活动的验收会被采购代理机构忽略。“法律规定的履约验收主体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而不是直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因此我们也不方便去组织这项工作。在采购人看来,招完标我们的工作便结束了。”某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说。

  在采购实践中,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很多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结束后就完全处于失控状态。在笔者看来,这是造成一些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的重要原因。据悉,在部分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供应商之所以敢报出非常低的价格参与投标,原因是在履约环节有“商量”的余地--以次充好;有的项目招标环节的工作虽然做得很好,但最后还是会遭到使用单位领导的指责--政府采购质次价高。其原因就是采购人代表允许供应商在履约环节打折扣。而采购单位的领导看到的只是结果,对过程或原因往往不了解。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就成了替罪羊。

  在“法律将履约验收的主体确定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前提下,笔者认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联合验收的方式,确保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和投标文件的响应履约,即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及相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如果政府采购少了严格的验收环节,那将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前期再怎么投入工作,履约验收关不把好,所有的努力就可能功亏一篑。

  系列文章:妥善处理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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