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监督应注意分包规定
操作小实务之“标后工作”系列谈(十)
“我们对项目进行分包是经过了采购人同意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今年3月,某新成立的建筑公司在“将中标后的项目全部分包出去,履约环节遭到采购代理机构的质问”后,作出了这样的辩解。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虽然认为将项目全部分包出去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但考虑到《政府采购法》有“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的规定,也不便多说什么。
透过这个小故事,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必要进一步探究哪些项目可以分包、哪些项目不可以分包,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不能只要“经采购人同意”,就可以任意分包。《建筑法》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在履约监督中,一旦发现“中标人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中标人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等现象,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报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来说,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要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事实上,《合同法》对工程项目的分包也有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在工程项目采购的履约监督或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注意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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