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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应注意时限要求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06-07 14: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讲课中的张相和 摄影/万玉涛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对招标人而言,关系到能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有效控制,以获得合格的工程产品;对投标人来说,则关系到能否在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以自身优势承揽建设工程。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11年第二期招标投标与监督管理培训班”上,讲师张相和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时限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同时,他还向学员介绍了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政策法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管工作应当把握的重点问题和注意事项、法律责任及法律关于投诉处理的规定等。

  招标文件至少要卖五个工作日

  “只卖三天两天又有什么关系呢?法律只是对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提出了时间上的要求,并未规定招标文件必须卖多少天。”这是《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经常听到的言论。虽然招标投标工作有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每一道程序几乎都有具体的时间要求,但在具体操作中,不少人却只注意到《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而忽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难免会产生错误的观点和做法。

  为了便于从业人员更好地把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时限要求,张相和在培训中将“招标投标工作时限”单列一章,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的时间要求进行了全盘梳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要求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前确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不少于2个工作日。

  委托代理权限规定得越细越好

  据了解,在招投标实践中,如果招标工作顺利完成,业主单位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协调得好,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则认为自己组织得好;但招标工作一旦出现问题,业主单位工作人员又会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互推诿、互卸责任。因此,委托招标时,明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非常必要。但在操作实践中,双方往往会忽略这个环节。某招标代理机构的老总甚至说:“我和他们很熟悉,我们代理他们的项目又不是一次两次,因此,该怎么提供代理服务我们很清楚,没必要多此一举。”

  不过张相和却表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不仅重要,而且其中的代理权限规定得越细越好。张相和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权限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在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情况下的任何行为都不是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负责,给招标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张相和看来,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具体约定。招标代理权限范围规定得越具体,越有利于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反之,则容易出现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进而影响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减小招标代理工作的风险,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具体、明确约定代理权限范围,以保证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

  资格预审设拒绝投标申请条件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应当设定拒绝投标申请条件(此条件类似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设定的废标条件),资格审查时根据载明的拒绝投标申请条件,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阶段对照评判。”张相和说,“投标申请人或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出现符合规定的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情况,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在初步评审阶段被拒绝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在详细评审阶段被拒绝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后续评审阶段,也不得被列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在设定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原则方面,张相和建议,主要针对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强制性标准、生产经营状态、资信、与招标人隶属或利害关系、联合体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方面予以设定。本着“慎重拒绝”的原则设定拒绝投标申请条件,在评审办法中集中列示。同时,设定的拒绝投标申请条件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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