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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出问题谁之过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07-18 10: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招标文件究竟该由谁来把关(二)


  
  “我们已经把项目委托给了采购中心。作为专业的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该怎么编他们应该比谁都清楚,有问题找他们去!”不久前,某省一采购人在其电梯项目采购结束后,遇到供应商就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提出异议时,显得很不耐烦。
  
  据了解,在这次采购中,和其他项目一样,技术参数是采购人向采购中心提供的。后者在拿到技术参数后,就直接将其写入了招标文件,并让采购人签字确认后对外发出(或发售)。开标之前,供应商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在采购结果公布后,却有未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技术参数是采购人提供的,采购中心原则上不对用户需求进行过多干预,供应商发现问题应该去问采购人……
  
  那么,招标文件的编制到底是采购人的事还是采购中心的事?出了问题又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观点一: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采访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采购项目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后者就应当对采购过程的合法合理性进行把关,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不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从业人员也认为:招标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如果存在问题,编制单位当然应当为其承担责任。尤其是委托给采购中心来操作的项目,采购中心更应该做到“守土有责”。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执法主体,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准确的把握,不应该在合法合规上栽跟头。
  
  部分业界专家则表示,招标文件是体现采购项目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原始资料,采购中心必须在确保其质量的前提下才对外发出(或发售)。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供应商质疑招标文件内容存在倾向性时,采购中心有责任进行核实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作出恰当的处理,而不该以“采购中心原则上不对用户需求进行过多干预”为借口回避责任。
  
  观点二:“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我认为,无论是由采购人单方面承担责任,还是由采购代理机构单方面承担责任,都不太合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参数出了问题,采购人当然应当承担责任;而招标文件是经采购代理机构之手发出(或发售)的,采购代理机构肯定也应承担把关不严的责任。”某采购中心主任发表了这样的见解。
  
  据了解,在采购实践中,采购需求的提出已经不再只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的工作。如《驻马店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操作规程》规定,项目经办人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必要时邀请技术人员(专家)参加,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认真研究,避免个别采购人设置技术壁垒,并按规范要求草拟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该规程明确要求“项目负责人及采购人应按招标文件制定的规范要求审核招标文件,并在审核后的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透露,还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就考虑过“采购需求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采购需求出了问题就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观点三:采购人承担责任
  
  “采购人向市采购中心提供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市采购中心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审核确认招标文件。”这是宜昌市财政局在《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中对“编制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调查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也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完招标文件后,基本都会经采购人确认后再对外发出(或发售)。正因为这样,不少从业人员便认为,采购需求出现“偏差”应当由采购人承担责任。不少业界专家也表示,招标文件中无论是什么内容出了问题,首先都应该由采购人承担责任。
  
  在中直机关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著朋看来,采购中心是代表采购人发出招标文件,只要采购中心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如果产生了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应当由采购人承担。如果采购中心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采购人对外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可以追究采购中心的责任。
  
  “从代理的法律关系上看,采购人是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就好像律师和当事人一样,双方也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律师代理案件的结果由当事人承担。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后,根据代理协议再追究代理人的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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