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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资金归采购人 须引入第三方审核预算

作者:王 巍 发布于:2011-07-27 10: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该归谁(二)
  
  河北省张家口市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归财政,但河北省级财政的做法却稍有不同--原则上还是收归国库,财政部门可以因此调减部门采购项目经费预算;或者还可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充抵该部门其他采购项目的超支部分或弥补经费不足,此种情况下,由采购单位提出调整项目预算初步意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按调整预算后的项目拨款。日前,河北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通过报告请示,经批准后,有关单位可以拿出15%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补充至公用经费。
  
  虽然与安徽省处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具体做法稍有不同,但河北与安徽两省级财政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仍有异曲同工之妙。即该项资金可以归采购人支配,但应讲究行为规范,符合具体规定。通过审批报备等手续保证采购人采购行为和财政性资金流向的合法合规,及时授权使结余的政府采购资金归采购人支配,能真正做到“钱尽其用”,让节约的财政性资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归采购人支配应有规范
  
  湖北省级财政的做法也类似于安徽。据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介绍,凡是采购人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继续用于项目采购的,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上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批后方能执行。在安徽,采购人使用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在本年度采购其他项目或结转到下年采购,都必须上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供省财政厅相关部门审批。无论是湖北和安徽的审核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还是河北省的调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在用行政手段监控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流向。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类部门采购人也都普遍赞同将结余资金归采购人支配的处理办法。至于要履行上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等手续,他们都表示能接受,只是希望能够更为直观地看到自己辛辛苦苦完成项目采购后产生的成果和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相比于个别地区财政部门并未强制要求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用途必须仍是政府采购,他更为赞同本属于政府采购的钱还花在政府采购领域。“这样做更为规范,便于统一管理。”他说。
  
  “结余资金归采购人支配的方式可取,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升政府采购综合效益等优点自不必说,关键问题是归采购人支配也要有规范,不可乱支配和随意支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其中万万不能缺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监管部门负责人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抓住源头规范审核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授权采购人支付、归采购人根据自身需求支配,这样的做法也引发了业界人士对政府采购预算能否科学、准确编制的担心。
  
  不难发现,在近年来各地统计的政府采购数据中,政府采购节支率正呈减小之势。这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各地、各级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经验逐步成熟,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逐年规范等因素有很大关系。也就是说,政府采购节支率缩小并不意味着各地不再关注这部分内容,恰恰相反,这表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正在接近制度设计目标。
  
  可是,一旦采购人为了最大化地实践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自由支配权,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做手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8年多来形成的良好发展局面就面临着倒退的危险。因此,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处长成放晴针对这个问题有一种新颖的思考--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确定的过程中有效引入第三方,加大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环节力度,从而确保预算的科学和准确。“这个第三方可以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了解政府采购行情的行业协会以及长期关注和研究政府采购的专家学者。通过审核,可以最大化地挤压掉政府采购预算中的水分,当然,也要尽量避免因预算准备不足而废标的情况。”
  
  成放晴认为,在具备科学、合理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可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支配权交予采购人,从而实现履行必备手续就可由采购人继续安排采购,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链条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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