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打消顾虑 大胆解决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归属争议

作者:王 巍 发布于:2011-08-09 10:3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该归谁(四)  
    
  编者按 在“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该归谁”系列报道中,本报7月25日1版刊载的《归财政与归采购人 利弊各不同》谈到了两种观点:归财政,规范但在某种程度上伤害了采购人的积极性;归采购人,受欢迎但存在隐患。7月27日1版刊载的《归采购人 须引入第三方审核预算》主要阐述了如果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归采购人支配,则应抓住源头,从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的角度规范采购人的行为。7月29日1版刊载的《归财政 实物配发最有效》根据《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要求,说明预算结余资金不能挪作他用,如果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归财政,那么采用实物配发的方式更容易被采购人接受。本报今推出该系列报道的最后一篇,大意是有关部门应打消顾虑,大胆解决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归属争议……之后,该系列报道将暂时结束,但关于“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该归谁”的讨论却远没有停止,欢迎并期待广大读者来电来信,就此问题发表见解。电话:010-88587148-105。
E-mail:wangwei3203@163.com  

  之前谈到,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归财政,看起来更规范、更名正言顺,但却大大影响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归采购人继续支配,好处是能够极大地促进预算单位规范操作采购项目,最大化节约财政性资金,但容易给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编制带来隐患。
  
  这就如同一台天秤,左右托盘分别为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两种归属,看到优点就加一定重量的砝码,看到不足再减去相应的砝码。反复衡量之后,到底哪种归属的分量更重,实践的意义更大呢?
  
  应着力解决当前实际矛盾
  
  正是由于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归属尚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才让争议一直存在并持续。部分业内人士主张收归财政,并认为其能够从《预算法》的规范中找到支撑。但这种做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屡陷困境,其中最大的难题在于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不高。在一项工作的持续推进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往往起着重要作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政府采购从业者都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即如果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处理不当,非但不能调动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动性、创造性,还将适得其反,致使预算单位千方百计地规避政府采购,或者一再利用制度的漏洞,或者干脆对能否结余资金漠不关心,这给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以及财政性资金支出带来的损失或许更大。
  
  对于在实物配发的情况下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收归财政的做法,以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为代表的一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者均认为有积极的探索价值,但目前大面积推广的基础还不具备,其涉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资产配置标准设置等多环节,需要相关领域的整体协调推进才能最终被更多地区采纳。他们认为,对于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归属的探讨,应着力解决当前的实际矛盾和问题。
  
  归采购人支配值得尝试
  
  对于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归采购人支配的做法,业界最大的顾虑在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会因此而变得较为粗放,以及采购人是否会乱用结余资金。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如此阐释了他对这两点顾虑的思考。
  
  宋宝泉认为,目前无论是安徽还是河北乃至全国其他地方,但凡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转授权采购人支付的,都要求采购人必须同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上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实施计划审批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对项目开展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认为可以执行方会批准,否则采购人无法使用结余资金继续采购。此举从源头环节有效控制了采购人随意支配结余资金的可能性。
  
  至于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面的担忧,宋宝泉则认为不应“因噎废食”,每个阶段解决本阶段的问题更适当。我国的部门预算要经过“两上两下”,最后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才生效。虽然目前政府采购预算仍存在编制粗放、准确性有待提高以及还无法全部落实到实际采购项目上等问题,但随着各地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强化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经过多年推进后从业人员采购经验的增长,随意扩大政府采购预算已非容易之事。
  
  宋宝泉十分赞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处长成放晴引入专业第三方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的观点。他认为,如此一来,个别违法违规行为也会被查出。但他仍然强调,在此问题上,应独立看待预算编制的规范和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归属问题,可以采取“先分再合”的方式,最后再统一协调,顾虑太多反而会束手束脚,一事无成。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