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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中进口产品应明示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1-08-18 10: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进口产品不纳入本次协议供货的招标产品范围。如采购人需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中心须依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在本级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后,依法通过其他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协议供货这种政府采购实现形式在我国推行后不久,笔者在不少地方看到过类似规定,同时笔者还发现,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协议供货招标中已经不再排斥进口产品,有些招标采购单位还在单反数码照相机、专业数码摄像机、每分钟50页(不含)以上的复印机等办公用品的协议供货招标中明确表示“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并中标”。

  对此,不少从业人员都表示,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还是可以例外的。因此,进口产品的采购也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一些零星的进口产品采购通过协议供货的形式来实现,可以形成规模效益、提高工作效率,给采购人带来使用上的便利。

  不过,笔者要提醒大家,进口产品采购通过协议供货的方式来实现,抑或是在协议供货招标中明示“允许进口产品投标并中标”的,应当进行一些相关的说明或必要的提醒。

  笔者之前就听说过这样的事情,一采购人在采购打印机时,原本国产的就可以满足其需求,但看到协议供货范围内有进口产品,且预算资金也够支付,于是就未走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直接实施了采购……当监管部门追究时,采购人代表还说:“我以为只要招进来就可以随便买呢……”

  笔者在某采购中心发布的《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看到这样的规定:各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应按《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批量审核,即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单位实际需求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一揽子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申请、所需证明材料和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年内随时按规定组织购买,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进口产品,均以“⊙”标注。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提醒很有必要,可以有效规范采购人的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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