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要诀之三:细节决定成败
作者:秦子龙 发布于:2011-09-01 14:07:00 来源: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评标过程中许多看似“细节”的小问题,可能会引起大麻烦。笔者认同“细节决定成败”的说法。
一、以投标文件为准,不寻求外部证据。在评标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有些投标人漏放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其它材料。在评标时,有些专家就会提出:这个公司肯定是有这个证书的,只不过忘记了,应该算它有(实际上它确实有,因为很多证书都是可以在发证单位的网站上查到)。但笔者认为,如果这个资质是作为“合格投标人”条件之一或是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的,未按要求提供就应该作为“不具备”来判断,理由有二:第一,如果证书未提供,可以寻求外部证据来确认,那么其它内容是否也可以寻求外部证据?如果都这样做,评标工作将无穷无尽,如何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家是来评标还是来做投标文件?第二,不管什么原因,错了就应该承担责任,这是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标人的一个方面。所以笔者认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是非常正确的。
二、实质性内容不能澄清。在某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个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已过期,此时有专家提出:实际上该公司已换证,经办人提供了原证件的复印件,便让该投标人传真一个新证件的复印件。当时其它专家也给予了认可,所以采购机构的业务人员也默认了这一做法。后来有供应商对此项目进行投诉,监管部门在审查时认为:营业执照是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澄清,否定了本次评审结论。笔者认为监管部门的否定是正确的,为此,我们在招标文件明确:“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澄清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在某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发现某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便电话联系该投标人,要求按对招标人有利的方案进行承诺,最终恰好是该供应商中标。结果在签约时,该供应商找了种种理由,否定了当时的承诺,认为应以投标文件中最后描述为准,搞得采购人非常被动。虽然最终还是按投标人在澄清时的承诺进行了签约,但浪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如果当时让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就会省却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第五十四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产品(原型)演示必须按同一标准统一进行。有些项目在评标时,为了更好把握评审质量,需要对产品进行演示或检测(软件项目就是原型演示)。例如在对投影机样品进行评测时:必须统一预热时间、统一播放内容、在同一房间内进行、投影在同一幕布上等等条件都必须统一,这样才是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因为不同条件,会让专家产生视觉误差,得出不同结论。当然,对软件原型演示,也必须规定同一条件。
五、答标内容、时间统一规定。对有些比较复杂的项目,我们还会要求投标人来现场进行答标,此时,我们必须对答标人数、答标时间、答标内容等进行统一,否则会造成不公正、不客观。因为有些专家会对他(她)自己中意的供应商问一些、简单或无关紧要的问题,而对他(她)自己不喜欢的供应商故意刁难、问一些比较“促坎”的问题。此时采购机构业务人员就必须要当好“老娘舅”,以保证采购机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