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要诀之四:厂商授权要关注 千万不要被“忽悠”
作者:秦子龙 发布于:2011-09-01 14:09:00 来源: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我们通常要求投标人在使用他人产品时,必须要取得制造厂商对其的授权证明(即制造厂商同意该投标人使用其产品,并保证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明)。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二个:一方面,是要保护招标人(买方)能得到正规、合法的产品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制造厂商的权益,不致造成冒牌、水货泛滥。但在实际招标、采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许多异常情况,即招标人的良好愿望,被制造厂商(主要是部分销售人员)恶意利用,以此来控制投标人并垄断价格,损害了招标人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下面来看我们在近期的招标活动中遇到的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在某《容灾备份系统》招标过程中,有3个投标人使用H公司产品进行投标,其中C公司投标价最低。在开标后,H公司分别以分公司、亚太区公司、总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声明,声称C公司的授权仅包含“裸机及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而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我们先不讨论“裸机及硬件附带的标准服务”与“厂商售后技术服务”之间的区别,直接查阅其授权书文本,可以看到其授权书中对其制造厂商应尽义务描述为:“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与我方产品有关的义务”。请问H公司,刚说要“约束自己,承担义务”,怎么一会儿就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了?更为重要的是:H公司给参与投标的3个投标人发的授权书是完全一致的,为什么就声称报价最低的C公司不包含“厂商售后技术服务”,那么我怎么相信A公司、B公司就包含了呢?
案例二:在某《计算机监管系统》招标过程中,某数据库公司明确规定,要取得其授权书,必须捆绑一个集群管理软件模块,本模块功能并不是系统所必须的,而其价格是系统原来所需功能的50%。也就是说,要取得授权书,采购人必须多支出50%的费用。这种强迫招标人购买当时并不需要的产品(而且价格很高)合理吗?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招标时坚持要求投标人取得制造厂商的授权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做法。笔者认为在对一些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产品进行招标时,应该承认没有制造厂商授权书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理由主要有二个:最基本的理由是,因为制造厂商由于某种原因,经常出尔反尔,对招标人极不尊重。作为招标人也没有必要为其利益考虑太多。更为重要的理由是,因为我们政府采购目前采取的是货到付款政策,如果出现假货、水货或盗版软件等情况,我们不仅可以拒绝付款,更应该让该投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也就保护了招标人的权益。也就是说:原来要求制造厂商出具授权书的目的已经达到。
目前,我们采用了一个折中方案,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主要货物中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部分,投标人应提供制造厂家的正式授权证明或者提供合法获得该货物及售后服务支持的有效证明”。这样既可以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制造厂商的合法要求。财政部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提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所有这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在政府采购中增加生产厂家之间的有效竞争”。在《厂家授权书:是保障还是枷锁》(徐丽红,中国政府采购报,2010.11.30)一文中提出的:“再看有关厂家授权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采购人的需求带有倾向性。正因为指定了品牌,才使得授权的问题异常突出。而问题的根本恰恰不在于授权本身”。笔者非常同意这个观点,关键是要:需求无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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