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要诀之五:品德比学识更重要
作者:秦子龙 发布于:2011-09-01 14:12:00 来源: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评标实际上就是一个横向比较的过程,是一个好中选优,或者说是“矮子中选将军”的过程。正因为是相互之间的比较(价格、方案、技术、服务、经验等方面),所以,评委能否客观、公正进行评标是重中之重,也就是说:评委的道德品质比其专业知识更重要。这也提醒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一定要把握好评标纪律。
个人品德低下的评标专家对招投标活动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笔者先举几个在评标工作中遇到的例子:(一)在某次评审交流时(各评委已完成个人评审意见),Z专家认为A公司无论在总体方案设计、设备选型合理性、报价等方面均优于B公司,而在查阅其评分和书面报告时,发现其结论正相反,原来口头发言是说给他人听的,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绝不是能力(学识水平)不够。(二)在最近的一次评分统计时发现,5名评审专家给A、B两公司的技术部分的分数分别是:60/59、57/51、67/52、61/61、60/62。从中可以看到除第三位专家给出相差15分的差距外,最大的也只差6分,仔细审阅两家的技术方案,可以得知确实是旗鼓相当,而A公司的报价要比B公司高10%(商务分A公司比B公司低4分),该专家为了让A公司中标,只能昧着良心瞎打分了。诸如此类的例子我还遇到很多,但在此我想列举一些他人遇到的事例。《政府采购信息报》(2005年1月26日)在《处罚之中显规范》一文中也列举了许多事例:如有专家“对按招标文件规定已作废标处理的4家投标公司继续违规评审”;还有专家“将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经评审(未拆封)就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等等。这些问题难道是评审专家能力(学识水平)不足造成的?非也!我可以肯定地说,连投标文件未拆封就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情况(而且还不止一人),绝对是该评审专家道德败坏的行为。
笔者查阅了一些有关选取评审专家的规定,内容基本上大同小异,对评审专家个人品德方面均无明确规定(当然也确实难以定量规定)。如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200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古训称:“无德无才是蠢才、无德有才是害才、有德无才是庸才、有德有才是人才”。更有形象生动,富有哲理的比喻:“有德无才是次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有才有德是正品”。德性的缺失,就是人类制造和产生恶性因果关系最根本的原因。“害才”、“危险品”怎能允许留在评审专家队伍中?所以我们在加强对评审专家入口管理的同时,必须重视出口管理,以驱逐害群之马,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对评审专家出口管理的措施有:(一)要求各组织者将评审专家的缺德之举及时反馈给管理者,如有三个不同组织者均反映某专家有问题,即可作出处理,乃至将其行为公之于众;(二)在评标结束后,当场将结果向投标人宣布,并接受投标人质疑,由评审专家进行回答,甚至可以将每个评审专家对各个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向投标人公布;(三)对利用评标收受他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舞弊案,一经发现,须严格依法查处,并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相应处罚;(四)建立科学的评标体系,规范评标办法,规定详细的技术分、价格分和其它因素分,减少评审专家随意性、自由度。
大量事实证明,许多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均源于评标专家未能客观、公正进行评标而不是专家的学识水平、专业水准不够。所以,除了需要对评标专家的入口、出口加强管理外,还需要在评标现场加强评标纪律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程序进行评标。
个人品德低下的评标专家对招投标活动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笔者先举几个在评标工作中遇到的例子:(一)在某次评审交流时(各评委已完成个人评审意见),Z专家认为A公司无论在总体方案设计、设备选型合理性、报价等方面均优于B公司,而在查阅其评分和书面报告时,发现其结论正相反,原来口头发言是说给他人听的,这种言行不一的做法绝不是能力(学识水平)不够。(二)在最近的一次评分统计时发现,5名评审专家给A、B两公司的技术部分的分数分别是:60/59、57/51、67/52、61/61、60/62。从中可以看到除第三位专家给出相差15分的差距外,最大的也只差6分,仔细审阅两家的技术方案,可以得知确实是旗鼓相当,而A公司的报价要比B公司高10%(商务分A公司比B公司低4分),该专家为了让A公司中标,只能昧着良心瞎打分了。诸如此类的例子我还遇到很多,但在此我想列举一些他人遇到的事例。《政府采购信息报》(2005年1月26日)在《处罚之中显规范》一文中也列举了许多事例:如有专家“对按招标文件规定已作废标处理的4家投标公司继续违规评审”;还有专家“将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经评审(未拆封)就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等等。这些问题难道是评审专家能力(学识水平)不足造成的?非也!我可以肯定地说,连投标文件未拆封就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情况(而且还不止一人),绝对是该评审专家道德败坏的行为。
笔者查阅了一些有关选取评审专家的规定,内容基本上大同小异,对评审专家个人品德方面均无明确规定(当然也确实难以定量规定)。如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200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古训称:“无德无才是蠢才、无德有才是害才、有德无才是庸才、有德有才是人才”。更有形象生动,富有哲理的比喻:“有德无才是次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无德无才是废品,有才有德是正品”。德性的缺失,就是人类制造和产生恶性因果关系最根本的原因。“害才”、“危险品”怎能允许留在评审专家队伍中?所以我们在加强对评审专家入口管理的同时,必须重视出口管理,以驱逐害群之马,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对评审专家出口管理的措施有:(一)要求各组织者将评审专家的缺德之举及时反馈给管理者,如有三个不同组织者均反映某专家有问题,即可作出处理,乃至将其行为公之于众;(二)在评标结束后,当场将结果向投标人宣布,并接受投标人质疑,由评审专家进行回答,甚至可以将每个评审专家对各个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向投标人公布;(三)对利用评标收受他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舞弊案,一经发现,须严格依法查处,并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相应处罚;(四)建立科学的评标体系,规范评标办法,规定详细的技术分、价格分和其它因素分,减少评审专家随意性、自由度。
大量事实证明,许多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均源于评标专家未能客观、公正进行评标而不是专家的学识水平、专业水准不够。所以,除了需要对评标专家的入口、出口加强管理外,还需要在评标现场加强评标纪律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程序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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