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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研 采购人应准确表述采购需求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09-02 13: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采购人代表如何依法参与政府采购(二)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需求往往是由采购人提供的,因此从业人员普遍认为,采购需求出现“偏差”,应当由采购人承担责任。但不少采购人代表却表示,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操作后,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为其把好关,否则,出了问题就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著朋认为,采购中心只是代表采购人发出招标文件,只要采购中心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如果产生了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应当由采购人承担。“从代理的法律关系上看,采购人是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也如是说。
  
  因此,作为被代理人,采购人应当配合好采购代理机构,合理提出采购需求。那么,采购人究竟应该怎么样规范地提出采购需求呢?
  
  详细规格难确定的采用竞谈方式
  
  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认为,合理、合法、清楚地表达采购需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要求。采访中,还有采购人代表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他们在提采购需求时,真的没有倾向性,而是由于他们要采购的东西的确很难客观地表达出具体的要求,不通过“列举参考品牌”的方法很难清楚地描述技术需求。
  
  业界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列举参考品牌的举措显然违反了这条规定,而且即便是穷尽所有的品牌,还是会有人指责采购不公平,因为列举的时候有先后顺序问题。
  
  法律专家表示,招标文件不能列举参考品牌,如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建议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不要冒违法违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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