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风险 拒绝采购人倾向性言论
■ 采购人代表如何依法参与政府采购(三)
“我们公司一直用的都是××牌子,大家都习惯了,不能随便换”、“没听说过这个牌子,质量有保障吗”……对于经常组织评标活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来说,这些倾向性言论或许经常听到。在政府采购业界,众多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在呼吁:谨防采购人把倾向性意见写进招标文件,更要注意采购人左右评标结果。
遭遇“强中手” 得到应有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但在评标活动中,采购人代表的意向往往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评标结果。
据悉,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常常戴“有色眼镜”,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言论,误导或授意评标专家作出有违公正的评标结论,从而左右评标结果。有些专家常说“听用户的吧”就是证明。如某局域网招标项目,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反复讲“某某公司是省里面的关系户,请大家注意”,专家们自然心领神会,结果可想而知。
“采购人代表应该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评标现场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言论早晚会出事。”华东某采购中心主任介绍说,在他们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这些年,有一家单位的采购人代表总表现得很强势,在评标现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谁阻止都没用。让这位采购人代表意外的是,去年却出现了一位比他还“强势”的供应商。在某IT项目采购结束后,该供应商打听到自己未中标的原因是采购人代表不想要他们的产品,该供应商并未对此提出质疑投诉,而是直接找到当地的重要领导,状告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供应商“请吃请喝”,并左右评标结果……最终,这位采购人代表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定时炸弹”也可能炸自己
“采购人代表出现在评标现场就如一枚‘定时炸弹’,时机一到就可能爆炸。因此,我的建议是不让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活动,更没必要让他们现场介绍项目情况。需要采购什么样的东西,他们可以通过招标文件清楚完整地表达出来。”深圳一位从业人员说。据了解,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直接将采购人代表排除出评标委员会。
但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健认为这是一种极端做法。他表示,虽然部分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违规现象,但并不能因噎废食,剥夺所有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配合编制技术含量较高项目的招标文件时,一般只能粗略表述技术规格,不能完全表达出其需求。“而且,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理解需要时间,如果采购人代表解释一下,会有利于专家的评标工作。”
“将采购人代表排除出评标委员会有违法律精神,《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既然是采购人买东西,就应当允许其表达需求。”湖北一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如是说。
业界专家提醒,“定时炸弹”爆炸后受伤最大的可能还是自己。目前,采购人代表有权也有机会在评标现场充分表达自己的需求,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现场言行将成为“呈堂证供”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严肃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纪律,避免采购人代表发表诱导性言论,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很早就出台过管理规定,对采购人代表的言行进行规范。如长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法》施行后不久就出台了《长春市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采购人代表在介绍其采购需求时,只能陈述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发表与技术需求无关的任何言论;对不属于采购文件中规定品牌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标会中指定品牌或者对某个品牌发表倾向性意见;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在这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如南方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评标开始前专门设置了一个环节:“下面宣布几条评标纪律,一是严禁倾向性言论,即不谈招标文件要约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只凭个人好恶谈对某家供应商的好感。二是提醒在座的各位评委专家和相关人员,所有的发言和行为动作都将被电子影音设备监控。换一句话说,现场言行将成为未来可能对簿公堂时的呈堂证供,评标专家要对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邀请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现场进行监督,并且把采购单位的纪检组长也请到评标现场。“在多双眼睛的注视下,采购人代表很难发表倾向性言论,其他评标专家也不便迎合采购人的不合理意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业界专家提醒,许多地方评标现场的相关设施越来越完善,现场监控、现场录像已经成为常态,采购人代表应当“谨言慎行”。“即使采购中心不录像,说不定现场还会有供应商偷偷录音录像,以前就出现过这样的事。所以,评标现场的所有人依法参与才是根本。”一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我们公司一直用的都是××牌子,大家都习惯了,不能随便换”、“没听说过这个牌子,质量有保障吗”……对于经常组织评标活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来说,这些倾向性言论或许经常听到。在政府采购业界,众多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在呼吁:谨防采购人把倾向性意见写进招标文件,更要注意采购人左右评标结果。
遭遇“强中手” 得到应有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但在评标活动中,采购人代表的意向往往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评标结果。
据悉,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常常戴“有色眼镜”,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言论,误导或授意评标专家作出有违公正的评标结论,从而左右评标结果。有些专家常说“听用户的吧”就是证明。如某局域网招标项目,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反复讲“某某公司是省里面的关系户,请大家注意”,专家们自然心领神会,结果可想而知。
“采购人代表应该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评标现场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言论早晚会出事。”华东某采购中心主任介绍说,在他们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这些年,有一家单位的采购人代表总表现得很强势,在评标现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谁阻止都没用。让这位采购人代表意外的是,去年却出现了一位比他还“强势”的供应商。在某IT项目采购结束后,该供应商打听到自己未中标的原因是采购人代表不想要他们的产品,该供应商并未对此提出质疑投诉,而是直接找到当地的重要领导,状告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供应商“请吃请喝”,并左右评标结果……最终,这位采购人代表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定时炸弹”也可能炸自己
“采购人代表出现在评标现场就如一枚‘定时炸弹’,时机一到就可能爆炸。因此,我的建议是不让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活动,更没必要让他们现场介绍项目情况。需要采购什么样的东西,他们可以通过招标文件清楚完整地表达出来。”深圳一位从业人员说。据了解,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直接将采购人代表排除出评标委员会。
但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健认为这是一种极端做法。他表示,虽然部分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存在违规现象,但并不能因噎废食,剥夺所有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配合编制技术含量较高项目的招标文件时,一般只能粗略表述技术规格,不能完全表达出其需求。“而且,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理解需要时间,如果采购人代表解释一下,会有利于专家的评标工作。”
“将采购人代表排除出评标委员会有违法律精神,《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既然是采购人买东西,就应当允许其表达需求。”湖北一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如是说。
业界专家提醒,“定时炸弹”爆炸后受伤最大的可能还是自己。目前,采购人代表有权也有机会在评标现场充分表达自己的需求,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现场言行将成为“呈堂证供”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严肃政府采购评标现场纪律,避免采购人代表发表诱导性言论,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很早就出台过管理规定,对采购人代表的言行进行规范。如长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法》施行后不久就出台了《长春市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采购人代表在介绍其采购需求时,只能陈述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发表与技术需求无关的任何言论;对不属于采购文件中规定品牌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标会中指定品牌或者对某个品牌发表倾向性意见;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在这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如南方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评标开始前专门设置了一个环节:“下面宣布几条评标纪律,一是严禁倾向性言论,即不谈招标文件要约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只凭个人好恶谈对某家供应商的好感。二是提醒在座的各位评委专家和相关人员,所有的发言和行为动作都将被电子影音设备监控。换一句话说,现场言行将成为未来可能对簿公堂时的呈堂证供,评标专家要对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邀请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现场进行监督,并且把采购单位的纪检组长也请到评标现场。“在多双眼睛的注视下,采购人代表很难发表倾向性言论,其他评标专家也不便迎合采购人的不合理意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说。
业界专家提醒,许多地方评标现场的相关设施越来越完善,现场监控、现场录像已经成为常态,采购人代表应当“谨言慎行”。“即使采购中心不录像,说不定现场还会有供应商偷偷录音录像,以前就出现过这样的事。所以,评标现场的所有人依法参与才是根本。”一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可保质优价廉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