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类型决定计算方法
■ 妥善处理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三)
对于“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如何处理的问题,业界存在很大的分歧。认为应当按一家计算的主要是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如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向东就认为,公平竞争是建立在品牌之间的竞争,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的规定很合理,应当遵照执行。
认为不应当按一家计算的主要是考虑到可能会出现投标供应商达不到法定数量而导致废标的现象。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就认同这一观点:“在医疗设备的采购中更是如此,原本参加的供应商就少,如果再限定在不同品牌的竞争上,采购就更加难以实现了。”
当然,也有部分从业人员是基于如下考虑:不同品牌的供应商竞争,由于产品不一样,不好比较,采购起来就比较难;但如果是同一品牌的多家代理商竞争,产品和售后服务都一样的情况下,就可以从价格方面比较。这样,更利于买到价廉的产品。
那么,是不是无论是什么样的项目采购,“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都必须严格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呢?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投标,又当如何处理呢?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看服务部分比重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今年的采访中又听到了一种新的见解:如果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采购原则,那在有“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项目采购中,就不应该搞“一刀切”,而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做不同的处理。如复合型项目(或称综合类项目)的采购,就不能直接“按照一家计算”,这会影响到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持这种观点的业界专家举例说,在网络系统项目的建设中,涉及相关设备的采购,也涉及相关服务的采购。设备部分的采购就可能涉及“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此时,如果将他们按一家计算就不合适。因为他们提供的产品虽然一样,但服务部分肯定会存在差异。
因此,部分业界专家认为,如果不是纯粹的货物项目采购,不同的代理商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搭配不同的服务内容来投标,处理时必须先看项目服务部分的内容在采购人需求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如果服务部分的内容占的比重足够大,那可以视为招标采购单位采购的内容不是一个简单的产品,而是一个解决方案(或者称为集成产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是这个集成产品的一部分。
在这样的前提下,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就应被分别接受。
同一品牌不同型号应综合考虑
代理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的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也是不少从业人员感到操作起来比较困惑的事情。并且在采购实践中,也有采购代理机构因为“遇到这种情况后,按实际参与的投标家数计算”而遭到过供应商的投诉。
对此,有业界专家表示:“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有几家算几家,这是国际惯例。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来自不同生产制造商的概率比较大,而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来自不同制造商的概率比较小。比如‘大众’牌汽车,就有上海生产的、长春生产的。对于不同生产基地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牌轿车,消费者认为是存在差异的。而且在具体的销售市场,不同的生产厂家之间也存在激烈的竞争。”
当地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意见也认为:代理机构的做法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的具体规定。
然而,湖南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却表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很难肯定代理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的两家供应商实质上是否具有竞争性。首先,不同型号产品的价格一般都会有差异,而采购人的需求在技术参数或是型号上来说,往往是比较明确的;其次,代理同一品牌的经销商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通常会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勾结起来,高价卖出东西后,共享利润。
鉴于上述观点,业界专家建议,代理机构在遇到代理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的多家供应商投标时,一定要综合考虑,避免其围标串标。
妥善处理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二)见本报2011年9月28日第1233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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