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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讲究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1-10-31 13: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刊发了一篇案例分析文章《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文章见《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9月第1231期3版。文中提出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的观点非常正确。采购现实操作中,经常出现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做法,那么 “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合法?如何正确操作才能合法合理?应注意做好哪些操作细节?
  
  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合法的,并且没有限制哪些人可以被推选为代表。因此在开标现场,监督人员依法可以被推选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但其执行程序需注意以下细节:
  
  1.监督人员被推选为代表提出要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必须事先征求所有投标人的意见,各投标人如果对现场监督部门的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做法没有异议,监督人员视为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依法有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要将监督人员被推选为代表的事实,书面记录清楚并在开标结束后要求各投标人签字,以证明投标人同意推选监督人员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投标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检查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做法有异议的,应当做好监督部门代表的工作,建议其放弃检查,改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其他代表或者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如果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已经确定在开标现场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开标时由开标现场监督人员作为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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