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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供应商打印的政采合同须多重审核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11-15 10: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了节约我们的时间,我们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合同是这样操作的,把合同电子版发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打印出来后盖章签字,然后再送过来给我盖章签字。”某采购人代表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
  
  对于记者“这可能会更浪费时间,因为你发过去的是电子版,供应商可能会修改一些条款后再打印出来签字盖章,而他送过来后你还得再仔细看一遍”的质疑,采购人代表表示:“供应商送过来我大体看一下就可以签了,供应商如果修改,我通过格式就能看出来,比如说这个字是在第四页的却跑到了第五页那就有问题,再如某一页的某一段的最后一行字本来只有11个字的,却变成了14、15个字,那肯定就有问题,那我就得仔细看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还是不敢随便改的……”
  
  不过,对于这位采购人代表的做法,业界专家普遍认为不可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必须仔细审核。
  
  单凭格式不一定能看出改动
  
  “不看内容,只看格式,没那么容易看出采购合同有修改。比如说供应商将合同中的‘可以’二字换成‘不能’,文件上的字数一样,格式也不会有变化,但意思却完全相反。如果供应商想擅自修改采购合同,又知道采购人代表不会细看,那聪明的供应商是不会让采购合同在形式上有什么变化的……”江苏省的一位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如是说。
  
  业界专家提醒,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政府采购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协议。它不仅要规定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与供给商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也是处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交易,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的主要依据。因此,采购人代表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绝不能掉以轻心,绝不能想当然地以为供应商不敢去修改就不认真看。
  
  采购合同最好在反复审核后再签
  
  在业界专家看来,采购人代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必须与报价文件中的所报项目一致。在实际审核中,要从采购标的的名称、规格(或型号)、基本配置、技术标准、交货期、交货方式、质保规定、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内容入手,结合采购文件和报价文件认真比对、审核,确保所签合同与供应商在投标时的响应保持一致;二是采购合同中各方的称谓必须前后一致,不能“一部分用全称,一部分用简称,给合同的理解与执行造成影响”;三是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四是合同条款既要符合采购文件和报价文件的有关规定,又要切实可行。
  
  “采购人代表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认真核对合同内容与中标(成交)人投标文件上的设备清单、补充承诺等相关内容是否相符。”一位采购中心主任建议。
  
  关于采购合同的审核,江苏省体育局的做法值得其他采购人学习。据悉,他们在采购合同签订中,不是一个人审核采购合同,在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审核完采购合同后,与采购相关的处室工作人员还会进行二审、三审。对价格、产品型号等重要内容,他们更是会进行重点把关。在他们看来,由一个人“看”难免会出现审核盲点,有的问题可能会看不出来,而政府采购这种事,花的不是三五百元的事,而且还是财政性资金,一不小心就会出大问题,因此必须好好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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