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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内容不可突破法律规定

作者:擎 天 发布于:2011-12-13 15:2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编制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招标文件编制得是否科学、规范、严谨,直接影响到整个采购活动的质量,因为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行动指南。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对外发布后,招标采购单位的行为就将受到招标文件的约束。

    那么,是不是说采购代理机构完全按照招标文的规定进行操作就不会有错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不久前,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空调项目的采购中,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采购单位随时可以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第十五天,采购代理机构对空调的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第十九天(开标前一天)又对评标标准中服务部分的分值进行了调整,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延长至投标文件发出后的第二十三天。

    采购结果公布后的次日,便有供应商提出了质疑,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和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做法在时间节点上存在瑕疵。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对于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招标采购单位随时可以修改招标文件’,我们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来操作的。”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本身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责令其重新组织对该项目的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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