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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模板编采购文件须细心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1-12-20 09: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与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接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从业人员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都会参考或套用之前同类项目的采购文件。这原本无可厚非,毕竟参考和套用的初衷都是为了提高效率、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但可怕的是“套用”时粗心大意。毕竟每次采购都有每次采购的特殊性,即便是同一采购人的同类采购也会因为采购时间不同,在采购文件的制作上存在差异。因此,在套用采购文件时,从业人员必须格外小心,否则,一不留神就会给采购活动留下隐患。
  
  不久前,某地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就在套用招标文件上栽了跟头。
  
  据了解,这件事发生在一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中。由于是第一次做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借鉴了兄弟省市去年采购的经验,尤其是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更是大量套用。但采购合同由于大同小异,该项目负责人便没有套用对方的合同,而是套用本单位常用的采购合同文本,适当修改后,便组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合同了。
  
  没想到,在履约结算环节就出问题了:招标文件中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提到过“优惠价”的问题,但是,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却赫然写着“结算价以优惠价为准”。
  
  采购人代表原本就想从中捞点好处,而中标供应商没有任何表示。于是,采购人代表便以“供应商实际结算价不应是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而应是供应商在报价基础上的优惠价”为由来克扣合同价款。还声称:优惠价是口头有约定的,否则采购合同也不会有这样的内容。搞得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不知所措,费了很大功夫,才平息了双方的矛盾。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因此,从业人员在套用采购文件时,一定要万分小心,必须确保采购合同中所写的内容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约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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