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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四大节点 规范竞争性谈判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12-22 10:2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做好非招标方式采购之竞争性谈判

    编者按  目前,财政部正在加快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广大从业人员期待已久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规范性措施离我们越来越近了。据了解,非招标采购方式在采购实践中的确存在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无论是颇受操作人员推崇的竞争性谈判采购,还是备受采购人青睐的询价以及单一来源采购,其采购的总量虽然不大,但却因使用频次较高,诱发了占比不少的质疑投诉。

    为解开从业人员操作中的困惑,减少质疑投诉,本报特选取操作中的一些典型案例,针对非招标方式采购中的质疑投诉高发环节进行剖析,希望能对业内人员的工作有所帮助。本期先就竞争性谈判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探讨,欢迎来稿参与讨论。

    注:虽然在竞争性谈判的有关法律及部门规章中,没有开标、唱标的说法,但很多从业人员都将竞争性谈判中开启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唱出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称之为开标、唱标,谈判失败称为废标。为行文方便,本期讨论中暂依照这一表述习惯行文。

    1、只有两家参与:可以谈 应报批

    焦点问题

    在竞争性谈判中,只有两家供应商能满足要求时,能不能继续谈?

    在采购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出后,只有两家供应商前来响应的情况。那么,只有两家供应商时,还能不能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呢?

    现场修改谈判文件继续谈引投诉

    某医疗器械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因为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而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后,还是只有A、B两家供应商前来响应。于是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只有A、B两家供应商参加的谈判。

    但没想到谈判刚开始,A公司就向谈判小组提出了异议:“我怎么觉得谈判文件倾向于B公司,像是为B公司量身定做的啊?我们还有必要参加这个‘游戏’吗?”

    虽然对A公司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态度非常不满,但谈判小组还是认真研读了谈判文件。

    谈判小组研究后认为,谈判文件确实存在倾向性。采购代理机构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对谈判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并书面通知了A、B两家公司,要求他们对谈判文件中修改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其后谈判继续进行。

    A公司的谈判代表表示:“我公司的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是针对原谈判文件的,而不是针对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所以我没办法马上重新报价。你们应该给我们一定的思考时间。”

    为了节约采购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对A公司的这一要求并未予以理睬,而是继续组织谈判。

    A公司在最后一轮报价前再次提出:“我们老总不同意我现场报价,因为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至少要在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天前。”由于谈判小组还是置之不理,A公司的授权代表最终还是参加了最后一轮报价。

    但在成交结果公布的当天,A公司就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该公司又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上述供应商投诉后认为,该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之规定,因此该项目被判废标。

    “这是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就不能继续组织谈判了吗?难道还能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成?又不是只有惟一一家供应商能满足要求的情况。”当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出来后,该项目的负责人非常不满地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不过,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这种情况不是不可以继续“谈”,而是应该报财政部门批准。

    两家响应 如需继续谈须报批

    采访中,许多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责人都表示,在采购程序和谈判文件都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要求不是“不能谈”,而且必须“继续谈”,因为如果不继续谈,再组织下去结果也是一样。只是这个“继续”必须报批并经财政部门认定。

    记者调查发现,“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的项目在很多地方是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如内蒙古财政厅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有充分理由说明货物的制造商或服务的提供商只有两家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照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

    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山东省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及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

    辽宁省财政厅的《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在谈判文件和谈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参与谈判、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有合理、充分的证据说明市场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可按照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进行。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也强调,采购代理机构在遇到特殊情况时一定要报批,而不是自己擅自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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