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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适用范围 依法使用询价采购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12-26 09: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做好非招标方式采购之询价

    编者按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而操作实践也证明,询价采购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中是使用频次比较高的一种,且在应用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从业者能够规范运用询价这一采购方式呢?

如何做好非招标方式采购之询价

    ■ 本报记者 万玉涛

    1、适用范围:工程和服务类忌用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询价采购只适用于货物类项目。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询价在有些地方的使用频次远远高于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如在四川省都江堰市政府采购中心2010年组织的233次采购中,公开招标7次,询价采购225次,单一来源1次,而且,在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的采购中都被大量使用。然而,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到底能不能运用询价采购呢?

    工程、服务类询价不合法

    不少业界人士认为,询价采购程序简单,既可以节约采购资金,又可以及时满足采购需求,缩短采购周期,方便采购人。因此,应当得到广泛推广。

    或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询价在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的采购中才被大量使用。如近期一些媒体上就出现了《内蒙古财经学院维修改选装饰工程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东环路电力通信光缆下地工程[GLZFCG2011C0198(重)]询价采购公告》、《关于2012上海中心图书馆物流配送服务项目询价采购公告》,《宁波保税区“商标注册”服务项目询价采购公告》、《日照市实验三中塑胶跑道工程监理及“211工程”水冲式厕所监理项目政府采购询价采购公告》等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询价采购公告。

    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提醒,既然《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是“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那么,从业人员就应当严格遵守,而不应随意去扩大适用范围。

    询价采购印刷服务项目遭投诉

    “谁说服务类项目不能用询价采购?”《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不止一次听到这样的声音。而另有不少从业人员表示,这种方式采购人喜欢、供应商无异议、监管部门也没说不行,为什么不能多用?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用询价采购没什么不妥。

    不过,记者近日却听说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设计及印刷项目询价采购中遭遇“滑铁卢”。据了解,这是该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以来,第一次遭到投诉。

    在这次询价采购中,供应商A公司递交的询价响应文件迟到了4分多钟(因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在递交响应文件当天睡过了),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询价采购文件中的规定,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A公司的销售经理担心回去后被公司处罚,丢了工作,就想要找办法让此次采购无效。

    于是,对政府采购不太了解的他,找来一位政府采购业界的朋友咨询,一起分析此次的采购文件有什么问题。他的这位朋友一看采购文件的标题就说:“有了,这是服务类项目,只有货物类项目才能采用询价采购!”A公司销售经理如获至宝,立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在采购代理机构坚持操作没问题的情况下,A公司的销售经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接到投诉后恍然大悟:“之前还真没注意到这个问题!之前在工程和服务类采购中都有用过……”其后,此次印刷项目采购被责令变更采购方式后重新组织。

    据了解,之所以会有那么多的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用询价采购,一方面是因为采购人有了心仪的供应商,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没注意到询价采购只适用于货物类项目,供应商也不知道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业界专家提醒,供应商现在不知道不等于永远不知道,这家供应商不知道不等于那家供应商也不知道。相关单位最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选用询价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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