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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目录有效期几年合适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2-01-16 10: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集采目录有效期几年合适”上现状篇


  
一年两年为主 两省出五年期目录

  2011年9月2日,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新一期《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河北目录》)。据了解,《河北目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到2016年12月31日废止。这是继2008年江西省推出5年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后,又一个在全国力推5年期集采目录的省份。然而纵观全国,多数省份的集采目录有效期都是1年或者2年。
  
  在当前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纷纷下发新一期集采目录之时,面对有效期长短不一的集采目录,业内人士不禁会问,究竟几年期较为合适呢?1年、2年或者5年,到底哪一种更符合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趋势?每一种又有怎样的优势和不足呢?就以上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专门进行了调查和采访,以期集各方观点,探寻集采目录有效期的发展趋势。

部分省(区、市)集采目录有效期情况统计表

  一年期和两年期居多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各地集采目录有效期以1年和2年居多。其中,以河南、浙江、吉林、湖南、山东、天津、青岛等省市为代表执行的是1年期,以安徽、黑龙江、甘肃、新疆、陕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为代表实行的是2年期。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无论是1年期还是2年期,集采目录的内容变化都不大,一般只会对前一期目录进行微调,货物类项目基本已做到应采尽采,部分服务类项目采购范围有所变动,一些新型服务项目在逐步纳入集采目录。
  
  对于集采目录有效期究竟设置为几年更为实用和适用的问题,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众说纷纭,各有见地。如以1年期为代表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1年期集采目录能够对政府采购市场变化迅速作出反应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年期的代表则认为,2年期集采目录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并且在执行中也可以适时地进行微调。
  
  深思熟虑力推五年期
  
  河北省财政厅勇于打破陈规,推陈出新,较早在全国推出5年期集采目录,引来政府采购业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集采目录有效期多长合适的话题又一次成为业界争相探讨的热点。
  
  据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曹建和介绍,《河北目录》明确了政府采购主体,充分体现了修订集采目录时应遵循的简化、稳定和衔接等原则,以强化约束力为出发点,全面协调、统筹考虑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的整体推进。
  
  记者通过比较发现,针对以往目录中存在的一些表述不够清晰准确的问题,《河北目录》特别注意进行了改进。例如,将以往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部分”改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还特别注明“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据了解,河北省以往目录中分别在不同层面多次使用“采购限额标准”一词,会让采购人觉得概念模糊,导致其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界限把握不准,使集采目录表述显得繁琐、冗长。对此,《河北目录》只是在划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公开招标与非公开招标的界限时才使用“采购限额标准”这一概念,意思表达清楚、准确,使人一目了然。
  
  “集采目录解决的是确定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的问题,其他政策则没有必要在其中体现。”曹建和进一步介绍说,此次制定的5年期《河北目录》将以往目录中涉及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内容几乎去除,所以《河北目录》中基本找不到“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字眼。
  
  而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曹银发介绍,河北省并非是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早在2008年,江西省就推出了有效期为2008年~2012年的集采目录,并且期间一直没有对目录内容进行任何微调或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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