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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标书不可设门槛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2-03-02 11:2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竞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由竞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携带以下证件前往购买:(1)介绍信;(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3)有效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4)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5)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7)须提供2011全年度竞标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8)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上述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上述要求是某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一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类似的要求在不少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中都出现过。
  
  其实,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就对供应商设置购买招标文件的“门槛”,这样的做法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里找不到相关依据,不合法也不合理。
  
  首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中,没有哪一条规定“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自然人)不能购买招标文件”。即便是“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自然人)不能购买招标文件”被认可,上述对于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也不合法、不合理,因为上述的一些要求并不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提出上述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阻挠和限制了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对供应商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满足采购的要求进行评判。供应商是否能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其评审权在于评审委员会。那么,既然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能否中标没有评判权,其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将提供一系列非法定证明材料作为能否购买招标文件的“门槛”,显然是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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