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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不应忽略转采购方式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2-03-28 11: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权书。没有法人代表的授权或无法证实授权的真实性,投标人的投标往往会被视为无效投标。也就是说,法人代表是否“授权”对投标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尽管如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的采购代理机构还是会忽略这个问题,甚至有的还因此遭到过供应商的投诉。近日,笔者就听说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图书项目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后,因为“授权”问题,遭到了供应商的投诉。
  
  据介绍,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必须包含法人代表对投标代表的授权函。截至投标截止时间,参加投标的5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都附有法人代表对投标代表的授权函,但评标时却有3家被判作了无效投标。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在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了只有两家供应商参加的竞争性谈判。为了拿下这个项目,两家供应商派出的代表都“狠狠”地压低了自己的报价,最终,以低于预算金额一半的价格成交了。
  
  令人遗憾的是,采购结果公示后,成交供应商却因成交价格太低而迟迟不愿意与采购人签约。采购代理机构在协调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约时表示:“如果贵公司不与采购人签约,我们将把这个情况报财政部门,你们将受到处分……说不定以后还会被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为了避免采购代理机构说的这种后果出现,该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在此次采购中,我公司的法人代表授权函只是针对投标作出的,其参与谈判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此次采购的成交结果不合法,应重新组织采购……”最终,当地财政部门支持了该供应商的投诉请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选择的是直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因此,笔者提醒,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当考虑“授权”问题,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同时包括投标和转为其他方式的授权。有了这样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遇到需要直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时,就可以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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