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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违背采购合同额外提要求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04-05 09: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他们的中标价格比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高出整整37万元,让他们给我们附赠几台电视机,那是理所当然的事。况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是‘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我们让他们赠东西是签完合同后提出来的。”不久前,某单位的采购人代表向当地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辩称。

    签约后提赠送要求影响采购质量

    据了解,这件事情发生在一网络集成项目采购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这个3000多万元的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总分为100分,价格分占40分。在评标环节,经过评标委员会的综合评价,Q公司的报价虽然高出E公司37万元,但技术方案得分却很高,最终,以三分优势中标该项目。采购结束后,采购人代表虽然对Q公司的销售经理说:“你们的报价太高了,你们赚太多了。”但还是将之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了采购合同。

    但合同签完后,采购人便不断向Q公司提出新的要求。最终Q公司在履约时在产品质量上大打折扣。采购单位的具体使用人提出不满后,采购人代表找到了Q公司的销售经理,Q公司销售经理表示:“我们送了你们那么多台电视机,不可能还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那么好……”

    因有些后续维修根本就没办法解决,采购人代表因此再三与中标供应商交涉,该销售经理表示:“如果还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约定,那我们就亏大了。”

    找采购代理机构协商未果后,采购人代表向监管部门反映供应商不按投标文件履约的情况,并请求对其进行处分。但结果是,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都受到了责罚。

    签约后讨价还价不合法

    业界专家提醒,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是“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事实上,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也是不能与其讨价还价的。这一点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由此可见,签订合同后的讨价还价仍然是违法行为。而且,采购人应当谨记,在市场经济中,永远没有免费的午餐,索要赠品,只能使供应商在其他方面打折扣,最终还是采购人自己买单,得不偿失。因此,采购人代表严格遵守依法产生的采购结果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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