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预算规避公开招标不可行
“预算金额是120万元的要公开招标,现在很多单位的项目金额都变成了119万元。”某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向笔者透露。
据了解,由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这些年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一些采购人为了规避公开招标,便故意在做预算的时候,将那些之前预算略高于120万元的项目,调低为119万元。
除此之外,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还有采购人利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之规定,将一些本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通过多次添购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在笔者看来,上述规避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做法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或许有故意“做低预算”的采购人会说:“你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我的预算原本不是低于120万元呢?”那些故意通过数次添购来规避公开招标的采购人也会得意于自己的所谓“技巧”,因为法律的确挺难去进行制裁。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健全、随着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的这些伎俩肯定会得到逐步遏制。而在此之前,笔者还是要提醒采购人,公开招标是最透明、最公正,竞争也最激烈的一种采购方式。从长远来看,也只有通过公开招标才能有效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采购人最好别因为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而去规避公开招标、违法操作,时间久了,将会让自己陷得越来越深,距离法治的轨道越来越远,这样下去早晚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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