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注册资金列为评分项不可行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人会将潜在供应商的注册资金作为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资格条件。一些中小企业因为这样的规定无缘政府采购后,开始通过质疑投诉来维权。于是,将注册资金列为参与政府采购门槛的情况有所减少,但与此同时,《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也注意到,部分采购人开始将注册资金列为评分项。这种做法是否可取呢?
注册资金列评分项被否
某采购人组织的叶酸片项目采购结果公布后,遭到了投标人E公司的质疑:此次采购评分不公平,没有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进行公正打分。在未得到采购人的满意答复后,E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组织了专家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部分评标专家在评标时,的确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打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之规定,影响了中标结果。与此同时,当地财政部门还发现,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设定为评分项,不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关于“禁止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条款或者标注参与投标企业的注册资本门槛”的规定。
因此,当地财政部门最终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无效”的规定,认定该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的规定,决定由采购单位重新进行招标。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如果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设注册资金门槛属于变相歧视
业界专家指出,上述投诉虽然是由于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分引发的,但财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将注册资金列为评分项不合规的做法值得肯定。因为将注册资金列为评分项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与国家提倡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反垄断基本精神也是背离的。
在业界专家看来,将注册资金列为评分项是对中小企业的一种变相歧视。因为在不少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是很激烈的,不少投标人往往都是以一两分之差落败,而有的采购人却将注册资金一项的分值设定在5分或5分以上,如在一保险项目的招标评分细则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投标人注册资金在100亿元以上的得5分,在50亿元~100亿元(含)的得3分……根据不少采购人设定的打分细则,中小企业在此项中有的能得一两分,有的甚至得零分。这种做法首先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也造成了对中小企业的排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注册资金少的供应商不一定就是不好的供应商,就像我们不能以家庭出身来论个人能力一样,对于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不能凭多年前的注册资金来论当今的“英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作为其净资产的组成部分,不但不能作为准确判断该企业现有规模与实力的标准,更无法体现其产品技术含量的高低,就如每个人的家庭出身只是其背景资料,多年以后对他的判断主要还得看其能力和表现。因而,一个企业的规模与实力并不是其净资产中的注册资金就能代表的,更不能用以衡量企业的规模和产品科技水平。
注册资金列评分项被否
某采购人组织的叶酸片项目采购结果公布后,遭到了投标人E公司的质疑:此次采购评分不公平,没有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进行公正打分。在未得到采购人的满意答复后,E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组织了专家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部分评标专家在评标时,的确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打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之规定,影响了中标结果。与此同时,当地财政部门还发现,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设定为评分项,不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关于“禁止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条款或者标注参与投标企业的注册资本门槛”的规定。
因此,当地财政部门最终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五)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无效”的规定,认定该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的规定,决定由采购单位重新进行招标。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如果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设注册资金门槛属于变相歧视
业界专家指出,上述投诉虽然是由于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分引发的,但财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将注册资金列为评分项不合规的做法值得肯定。因为将注册资金列为评分项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与国家提倡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反垄断基本精神也是背离的。
在业界专家看来,将注册资金列为评分项是对中小企业的一种变相歧视。因为在不少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是很激烈的,不少投标人往往都是以一两分之差落败,而有的采购人却将注册资金一项的分值设定在5分或5分以上,如在一保险项目的招标评分细则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投标人注册资金在100亿元以上的得5分,在50亿元~100亿元(含)的得3分……根据不少采购人设定的打分细则,中小企业在此项中有的能得一两分,有的甚至得零分。这种做法首先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也造成了对中小企业的排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注册资金少的供应商不一定就是不好的供应商,就像我们不能以家庭出身来论个人能力一样,对于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不能凭多年前的注册资金来论当今的“英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作为其净资产的组成部分,不但不能作为准确判断该企业现有规模与实力的标准,更无法体现其产品技术含量的高低,就如每个人的家庭出身只是其背景资料,多年以后对他的判断主要还得看其能力和表现。因而,一个企业的规模与实力并不是其净资产中的注册资金就能代表的,更不能用以衡量企业的规模和产品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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