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缩短质疑时限不合法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供应商如对以上结果有异议,请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网上形式向我单位反馈。”这是某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一笔记本电脑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
关于此类规定,还有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在2月10日发布的一个家具项目预中标结果公告中这样表述:“对中标结果如有异议,请于2月17日前与我单位联系,逾期不予受理。”在采购实践中,类似通过在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中对供应商提出质疑进行时间限制的情况不在少数。
据了解,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通过发布预中标公告作出这样的限制是为了避免中标公告发布后,仍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情况发生。另外,还有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为避免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或项目履约完成后遭到质疑投诉,会在中标公告中规定,供应商如果对采购结果有异议,须在某个时间段内提出来。
采购代理机构的以上这些做法原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对于这个时间段的要求有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质疑时间的要求,那就非常危险了。
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医疗器械项目采购时,就因在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中要求供应商“如果有异议必须在5天之内提出”而引发了质疑投诉。供应商在投诉中称,按照规定,质疑时限应为七天,但公告中提出了五天,不符合规定。事实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质疑的时限规定是“七个工作日”,也并非7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也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供应商只要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都不能以供应商未在自己限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而作出“逾期不予受理”的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所有规定都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不能随意缩短供应商的质疑时限,否则,遭到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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