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两大环节应接受财政部门监管
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我们这个项目是工程项目,有问题也不应该由你们来管。”
不久前,某采购单位在遭到潜在投标供应商的投诉后,在受到当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受理调查时,该单位的采购人代表理直气壮地回应。
拒绝财政部门监管行不通
据了解,此事发生在一阅览室改建项目的监理招标采购中。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将潜在投标供应商的业绩作为参与投标的资格门槛,一家成立不到两年的监理公司认为,这对其有排他性,因为他们公司刚成立,还没多少业绩,采购单位却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有20个以上工程项目监理经验。在其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代表表示,没有经验的监理公司他们不放心。具有20个以上工程项目监理经验的公司很多,所以这样的规定是公平的。没有经验的监理公司可以在积累经验后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由于对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这家新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认为,将潜在投标供应商的业绩作为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资格门槛的确具有排他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此,采购人代表非常不满:“我们这是工程类项目采购,不关你们的事……”
当地财政部门在告知其财政部门对工程实施项目具有监督权后,作出了处理决定,责令其修改招标文件后依法实施采购。
财政部门监管工程项目是法定职责
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人代表认为工程采购的监管权不在财政部门的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还有不少采购人代表和上述采购人代表一样,对财政部门的工程项目采购监督检查权具有错误的认识。
具有10余年政府采购从业经验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徐舟提醒,根据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该法条已经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督权力。而且,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属于财政支出管理范畴,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因此,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值得注意的还有,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法》的特定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赋予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具有监督职责,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财政部门因此多了一项职能,而在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监督管理部门,其监管范围真正全面覆盖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因此,广大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时,无论是货物和服务类的项目采购,还是建设工程类的项目采购,都应该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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