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奖励内容 激励供应商履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出台后,很多地方都在货物和服务采购中推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根据该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不少地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后,便任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在既定的价格范围内成交,致使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价格虚高问题一度为业界所诟病。
为了解决好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价格高、后期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不少地方都在进行积极研究。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出了“对在下一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表现良好的供应商实行奖励”的办法来激励供应商。具体方式是在下一年度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招标中,对表现良好的供应商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笔者提醒,如果涉及在下一次采购中给予“奖励”的问题,一定要在本年度的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供应商在此次中标后通过做好履约工作去争取这个“奖励”;另一方面也可以让这种“奖励”有依有据。如果“奖励”事项事先没有明确,快到下一年度招标时才出台一个规定,或者在下一年度的招标文件中才作出这样的规定,不但对上一年度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履约起不到积极作用,而且也会使得下一年度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招标不够公平、透明,甚至还可能引发质疑投诉。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在2012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采购项目中,就在采购开始前不久才出台了一个“定点供应商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2011年度考评成绩前三名的供应商可以免评,直接作为下一年度的定点供应商。随后即对2011年度的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并对采购单位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然后再对问卷结果进行评分,从而选出考评成绩前三名的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做法引起了很多供应商的不满,还差点引发质疑。在有关人员的耐心沟通和解释下,他们才决定放弃质疑和投诉。因此,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的下一年度奖励”最好是在本年度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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