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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无证据质疑”有讲究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6-29 12: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问:采购操作中,有时会收到一些质疑函,没有明确的质疑内容,仅是对某些事情表示怀疑,如怀疑中标供应商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有的则在质疑函中提出一些疑问,比如"中标供应商的注册资金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产品的某某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这类质疑该如何处理和答复?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前提条件是招标文件、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对其权益造成损害。而针对损害其权益的事实,质疑人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至少也应当提供明确详实的证据线索,没有证据仅仅表示怀疑的质疑,不是适格的质疑。

  因此,本人建议收到这类质疑后,尽快给质疑人一份书面通知,通知其在一定的期限之内(该期限既要基本满足质疑人调查取证之需,又要小于七个工作日,以便给自己留下撰写答复的时间)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怀疑事项的证据,并在通知中载明,如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其质疑内容将被驳回。

  书面的通知要一式两份,给质疑人送达一份,为自己留一份,并在送达时要求质疑人在自己留存的通知上签署"同样内容的通知已于某年某月某日收悉"并签字或者盖章。如质疑人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确凿的证据,则代理机构应按期提供的证据做出处理和答复,如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则可以书面答复驳回其质疑。

  针对疑问的答复:该类质疑在法律上已经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质疑",而是属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疑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如果其问题没有涉及被疑问对象的商业秘密,则可以把答案在答复中告知询问人,如果问题涉及商业秘密,则可以答复告知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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