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邀请检察机关监督开标现场没必要

作者:可 可 发布于:2012-07-24 11:2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但笔者却发现,一些政府采购项目的开评标现场也活跃着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身影。

  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项目开评标时,没有必要邀请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主要履行的是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作为《政府采购法》规范下的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检察院没有必要介入。

  对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的监督首先应该是财政部门的事。《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条也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在规定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的同时,《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还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在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规范中,笔者没有找到检察机关对开评标现场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机关都有自己的权责,检察机关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上。当然,笔者也了解到,出现在开标现场的这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并非自己找上门去的,而是受到了采购代理机构的邀请。

  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做法完全没有必要。《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令第18号已经实行了这么多年,采购代理机构对法律规定的开评标程序应该了如指掌。相反地,接触政府采购活动不多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程序可能知之甚少。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其进行现场监督完全是人力、财力的浪费。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